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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违约金的认定过高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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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同中违约金的认定过高标准是什么?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实际损失;
  
  
  2、现实履行及现实利益;
  
  
  3、违约方的过错程度;
  
  
  4、可期待利益;
  
  
  5、公平公正原则;
  
  
  6、诚实信用原则。
  
  
  通常情况下,各级法院认定违约金综合上述各种因素,如果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就构成民法意义上的违约金损失要求过高。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二、合同违约金包括哪几种?
  
  
  1、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
  
  
  2、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
  
  
  综上所述,双方签订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是不可缺失的,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当违约发生后,主张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百分之三十的,一般认定是过高的标准。合同一方可以去法院起诉,请求降低违约金比例,法院也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合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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