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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可否以承租人拖欠租金为由采取停水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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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法律并未对此进行明确规定。虽然民法典第944条第3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有观点认为,实践中,有些物业服务合同中确实存在物业服务人有权停水、停电的约定,但是此类涉他合同条款除非经过供水、供电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用户各方一致认可,否则应当是无效的。

   但前述规定,主要是针对的是物业服务合同。在租赁合同中应如何适用?

   有观点认为,断水、断电等措施应与承租人欠付租金的数额、比例及过错程度相适应,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如出租人采取的措施合理,承租人仍应支付断水、断电期间的租金;如出租人采取的措施超出了必要限度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也有观点认为,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承租人拖延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停水、停电等的,则出租人采取该等措施(如(2020)京0105民初69095号),不影响后续主张租金、使用费或违约金等。但个案中,也遇到有观点认为,该等方式对承租人的经营及房屋使用造成一定的影响,对停水停电期间的租金予以酌减调整,如(2020)沪0120民初14391号、(2020)沪0113民初20303号等

   也有观点认为,若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出租人直接采用断水断电的行为构成违约,如(2019)浙06民终5057号,认为然上诉人径行采取断水、断电行为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尚不属于正当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为,特别是拆除电表的行为致被上诉人不能使用涉案房屋,客观上导致双方的损失扩大,故上诉人亦有违出租人的合同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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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法律并未对此进行明确规定。虽然民法典第944条第3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有观点认为,实践中,有些物业服务合同中确实存在物业服务人有权停水、停电的约定,但是此类涉他合同条款除非经过供水、供电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用户各方一致认可,否则应...


·公租房使用权允许转让的情形
      1、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公有住房的承租权在没经产权所有人允许的情况下,不能擅自转让。如果征得产权所有人或单位的许可,并且授权承租方负责任转租,承租方可以按公租房转让,但是得办理相关的手续。 2、一般情况下,私人对公租房没有产权,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无继承问题,只有承租人变更问题...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什么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时,第一,从房屋的使用功能上看,如果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与房屋的其他部分是不可分的、使用功能整体性比较明显的,则其对出租人所卖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第二,从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占全部房屋的比例看,若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占房屋总面积一半以上的...


·公房承租人对合用部位产生纠纷,如何处理?
      公有房屋的合用部位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承租人有共同使用权的天井、晒台、园地、灶间、卫生间等部位。承租人对合同部位的使用产生争议的,出租人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30日内协调处理,并出具书面意见。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承租人的装修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因此,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装修,...


·公租房的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
      公租房的调配只能有公租房管理局操作,不能私底下转让,只能退还给公租房管理局。按照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公有住房的承租权在没经产权所有人允许的情况下,不能擅自转让。如果征得产权所有人或单位的许可,并且授权承租方负责任转租,承租方可以按公租房转让,但是得办理相关的手续。一般情况下,私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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