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者与单位之间该怎样约定试用期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之前双方都会有一个适应的过程,在这个时候我们称劳动者为试用期员工,那么试用期具体需要多长时间呢?这些其实是可以由劳动者与单位进行协商约定的。那实践中到底该怎样约定试用期呢?以下是对此做的具体介绍。
  
  一、如何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两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如果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第十六条规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要求约定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总的说来,自用工之日起,企业就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企业随时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样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因此,如果企业提出先试用再签约的要求,劳动者应该按照上述规定,要求企业先签约再试用,以免自己的权益被侵犯。
  
  二、用人单位能否随时解雇试用期员工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否随时解雇员工?原来的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劳动合同法的重大变化,同时也给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一般来讲,试用期内经过双方的了解和考查,认知了彼此。双方开始考虑是否进入“正式期”。而用人单位不能再向以往一样,简单的说一句,“员工不适合公司的岗位需要,而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法律规定得很清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实际上是限制了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另外,根据有关规定,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这就必然要求解除理由必须合法,合理。有理有据,否则将导致在劳动争议中败诉。用人单位必须制定和细化岗位说明书,记录劳动者的工作过程和业绩。以此作为抗辩的理由根据。
  
  在我国的劳动法里有明确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约定试用期的时候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的,而且不能进行二次试用期。并且在实际过程中即便是试用期的员工用人单位都是不能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以上就是对该怎样约定试用期的解答,但愿能为你解答一些疑惑。
  
  


·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是什么
      一、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是什么1、遵循合法原则就是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它包括: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和程序必须合法。2、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平等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地位平等,没有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怎样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


·一、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中的赔偿项目包括哪些?
      一、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中的赔偿项目包括哪些?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很多刚工作不久、想要买房子结婚的人,手里的积蓄往往不够,向父
      很多刚工作不久、想要买房子结婚的人,手里的积蓄往往不够,向父母伸手又不好意思。这样的情况一般会寻求分期付款,也就是还房贷的方式,经常有人问,买房子提前还贷划算吗?让我们来开动大脑,好好的理一下,看到底怎么样比较划算。 一、房贷的种类 1、个人住房贷款 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


·上班路上被人撞倒算工伤吗
      上班路上被人撞倒算工伤吗 一、上班路上被人撞倒算工伤吗 算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


·一、长期无固定劳动关系怎么解除?
      一、长期无固定劳动关系怎么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种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


·如果没办理入职有工资吗
      一、如果没办理入职有工资吗 劳动者办理入职手续的那天,如果劳动者有上班的,是有工资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的。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 劳动者去劳动监...


·上班期间入厕摔倒算不算工伤
      上班期间入厕摔倒算不算工伤工作期间上厕所摔伤属于工伤,在工作时间上厕所,其实质也与上下班途中的情形无异,只不过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比较普遍,而工作时间上厕所摔伤较为特殊而已。故上下班途中与上厕所,它们与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一样,共同构成在工作时间、工作...


·一、工伤人员民政部门待遇还有吗?
      一、工伤人员民政部门待遇还有吗?民政部门没有相关的待遇。;是由社保局来进行赔偿。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


·工地工伤伤残鉴定10级怎么赔偿多少钱
      工地工伤伤残鉴定10级怎么赔偿多少钱一、工地工伤伤残鉴定10级怎么赔偿多少钱?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七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低于本地的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工资标准元计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解除劳动合同时,还有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共计4个月的本省社平工资。3、还有误工...


·工程人防验收是什么单位
      1、成立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2、办理竣工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15个工作日前,向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3、审查竣工验收条件。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竣...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