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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行政裁决应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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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

  中止裁决的因素消除后,恢复裁决。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诉讼案件的管辖
      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诉讼案件,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因不服房屋拆迁许可前置行政程序行政行为的诉讼,包含有对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不服、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服和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服;另一种情况是对拆迁许可行为、房屋拆迁裁决行为、行政处罚行为及拆迁强制措施行为不服;第三种情况是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


·拆迁法律服务内容
      (一)审查拆迁人的拆迁行为
1、核实拆迁人、拆迁单位的主体资格与资质,核实拆迁工作人员的上岗证;
2、核实拆迁人是否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3、核实拆迁人是否已经合法取得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4、核实拆迁人...


·拆迁中,房租承租人能拿到哪些补偿?
      (1)搬迁费,又称搬迁补助费;
(2)提前搬迁奖;
(3)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4)添置物品的补偿。
(5)城镇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条件:
1.被拆迁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权证;
2.被拆迁房屋被认定为非住宅房屋;
3.有营业执照,且营...


·申请行政裁决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1.  裁决申请书

2.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  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4.  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5.  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拆迁当事人何时可以申请裁决?
      

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期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裁决机关申请裁决。

  本规定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


·拆迁房屋承租人如何维权?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临时建筑拆迁补偿纠纷案实务
      

一、案情简介

  原告:南京市某公司

  被告:南京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拆迁办)

  第三人:南京市某开发公司

  2010年1月原告经南京市规划局批准,修建了一处临时建筑,该临时建筑批准的使用期限为自2...


·被拆迁人的权利
      (1)拆迁许可证的知情权:
    即拆迁许可证颁发后,拆迁人应就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补偿资金、价格评估、及拆迁方面的法律、政策向被拆迁人进行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2)依法要求拆迁人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
(...


·拆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的范围,按行政诉讼庭审的程序,主要分为四个方面:受理裁决是否属于被诉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裁决是否拥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即证据;裁决程序是否合法;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得当。 1、职权范围: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占土地性质的不同,即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拆迁裁决机关应分别是...


·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试行)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拆迁公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吗?
      首先,拆迁公告的实施主体是拆迁管理部门,它是拆迁管理部门的职责行为。《条例》第八条规定,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准发放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发布拆迁公告告知被拆迁人。拆迁公告是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实施的职责行为。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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