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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内土地承包人转为非农户口能否获得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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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74条第2款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有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一审宣判后,原告刘某某不服,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要求甲村五组、甲村村委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上诉人刘某某相应的补偿款。

   二审法院认为:《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2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2001年4月3日以前,上诉人刘某某是被上诉人甲村五组的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刘某某一家在甲村五组承包了土地,承包期限至2030年12月31日。在承包期间,刘某某一家的户口虽然迁离甲村并转为非农户口,但其不是迁往设区的市,而是小城镇。在此期间,刘某某一家在甲村承包的土地,应当按照其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许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律师解读,本案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截然相反,究其原因,是对相关法律规定适用和对土地承包人身份变化产生的法律效果认识不同。本案的关键是刘某某在承包期内身份发生变更,还能否获得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一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认为刘某某全家转为非农户口就不具备土地承包人主体资格,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是错误的。二审法院在充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定刘某某具有土地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并判决被告支付其相应的补偿款,显然是正确的。


·土地经营承包合同
          发包方:×××市×××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现有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将集体所有土地按人口平均分包到一家一户,如果不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将被凝固在分散的一家一户上,根本无法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客观上阻碍了我国的土地资源向种田能手集中不利于农村产业结构调及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无法实现土地的市场化配置,那只有仍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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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


·承包经营的耕地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家庭承包的责任田在其成员死亡后,依法原则上不能继承,而只能由该承包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在其他家庭成员的认定上,应依《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所登记的人员为原则。 家庭承包的耕地依法不得继承,只能由承包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 。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


·农村出嫁女土地承包权益的保护
      当前侵害出嫁女土地承包权益的几种形式

  1、结婚妇女可能首先失去娘家村的土地承包权。按照传统习惯,妇女结婚后都将户籍从娘家迁移到婆家村,因此,出嫁女面临一次不可回避的土地权利流失。   

  2、嫁入婆家村的新媳妇可能得不到承包耕地。“按户籍分地原则...


·一地二包谁最终有权获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该类型案件中应把握三个原则: 一是合同登记在先原则,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 二是合同生效在先原则,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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