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一种常见的纠纷的类型,我国对于这类纠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一种常见的纠纷的类型,我国对于这类纠纷的案件的解决,也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和注意事项需要我们进行了解的。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综上所述,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我们要注意,在进行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时候,首先我们要对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一定的判断,然后在根据上述的法律解释进行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来维护好您的合法权益


·施工企业完成工程项目建设后,会通过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对工程质量
      施工企业完成工程项目建设后,会通过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并委托监理机构监督。第三方机构会按照工程质量标准展开检测,通过多种方式和手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详细的勘察,这中间会用的大量技术。那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有哪些?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需要什么证据
      要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了用工关系之后,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此时可以通过提供一些其他的证据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样单位要是不能免除对劳动者的义务的。那具体来说,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需要什么证据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 一、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需要...


·最新工伤护理费标准是怎么样的?
      最新工伤护理费标准是怎么样的? 在正规的公司中,如果是在工作期间受了工伤,并且得到了工伤补偿申请的通过,那么工伤赔偿中的也包括了护理费,根据工伤的严重的程度来衡量护理费用的多少,那么接下来,由我们为您简单的解释下关于最新工伤护理费标准是怎么样的这方面的知识。 1、工伤赔偿中...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模版
      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外,必须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员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就要签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表明双方正式达成解除事宜。今天我们为您分享一篇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模版。 一、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模版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我单位 同...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如何计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如何计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的,需要支付一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最多支付十二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


·工程质保金返还的规定有哪些
      工程质保金返还的规定有哪些?生活中,每一项工程建设都会因为工程质量的问题也衍生了很多规定和合同,工程质量保修金是工程双方达成合作的信任点之一,但是也有因此而引发纠纷的。比如工程质保金的返还,那在我国对于工程质保金返还的规定有哪些?一、工程质保金返还的规定有哪些《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算童工吗
      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算童工吗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因此,满了十六岁不算童工。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义的童工。...


·工程项目合同平移合法吗
      不合法,工程项目合同平移属于将项目转让,是违法的。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有哪些?
      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有哪些? 一、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有哪些? 1、总承包。 建设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2、独立承包。 所谓独立承包方式,是指发...


·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流程是什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调查企业用工情况的时候,如果发现其有违法违规现象,符合立案条件的,要给予立案处理。那么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流程是什么?各个环节有哪些注意事项?下面我们通过一篇短文和您做个简单分享。 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流程是什么 一、登记立案 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


·公路工程质量自检程序有哪些
      公路工程质量自检程序有哪些? 随着我国现代化发展,公路工程建设不断加快,形成高效率的网络,整体服务于我国的运输行业。公路工程的建设中,自检是保障工程质量的一项基本措施,自检工作开展于工程验收之前。那么,公路工程质量自检程序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公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