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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委托律师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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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经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基本的案情;犯罪嫌疑人若有任何生活上的需要,律师可以代为转达给家属;若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律师可以代为申诉或控告,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此外,对于对法律不是很懂的犯罪嫌疑人,律师有责任告之其行为所涉嫌罪名的法律后果,以及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区别。在国内刑法实践中,律师能做的只是告知犯罪嫌疑人须将实情如实陈述,免受侦查机关的误导性发问。
   

   一、律师会见将极大地缓解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

     对看守所这样一个相对与世隔绝的地方,外面的人因其神秘而感到好奇,里面的人因被隔绝和对法律的无知或知之甚少而感到恐惧,特别是一些重刑犯诸如故意杀人犯、贩卖毒品犯、绑架犯等,非常担心自己有可能判处极刑而整日忧心忡忡,茶饭不思,寝食难安,因此极需有人答疑释怀。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和亲人的代表,能够给处于极度恐惧的人们以心灵上的慰藉。

     二、律师的会见将减轻亲人的担心与忧虑

     刑罚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历来为国人所畏惧。我们在看守所的门口,或刑事审判庭的旁听席,时常能看到一片一片的亲友团,或打圈圈,或唉声叹气,或摒气凝神,可以这么说,一人犯罪,全家总动员,甚至全家族总动员。律师通过会见了解部分或全部案情以后,及时到位的法律分析和亲情问候的转达,将有效减轻亲人的担心和忧虑。

     三、律师会见将端正犯罪嫌疑人正确面对其犯罪行为

     有些犯罪嫌疑人,或因为犯罪而内疚,或因为对生存感到绝望而自我折磨,从而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不三思而后言,有时还故意顺从侦查人员的意图,说了一些不该说的话,承认了一些不该承认的事实,导致有可能无法查清的事实却由于其自身的原因而“水落石出”。律师的会见将给迷途的人们指明应对的方向,从而为将来的辩护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将及早发现冤假错案

     犯罪嫌疑人被关进看守所以后,其对外交流的渠道基本被断绝,尽管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他可以与家人朋友通信,但由于犯罪嫌疑人的通信权利受到极大的限制,除了在信中可以嘘寒问暖、倾诉衷肠以外,涉及案件情况的言词将受到非常严格的盘查,因而,即使你有冤屈,也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无法向外界传达。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将一定程度上开通犯罪嫌疑人与外界交流的渠道。虽然律师不能帮助犯罪嫌疑人串供,但法律却不禁止犯罪嫌疑人向律师倾吐其所思所想。律师会见以后,如果发现侦查机关确有违法侦查、错误羁押的行为,律师即可向相关执法部门及其监督部门反映情况,代为提出申诉控告,从而及早发现冤假错案。

     侦查阶段是控诉证据成形阶段,犯罪嫌疑人能否巧妙应对侦查人员的各种叼难与讯问,将对控诉证据的收集与完善以及今后的庭审抗辩产生深远的影响。律师作为侦查阶段的一支对抗力量,其介入的作用不应忽视。


·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


·公民如何应对非法搜查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非法搜查现象。某学校保卫处为寻找被盗物品,由几名女教师对该校某班女生逐一搜身。当时无一女生进行违抗,事后方知自身权益受侵 害,被搜身女生联合对该校提起诉讼。某村民财物被盗,派出所叫该村村委会主任先摸摸情况,而村委会主任却带领村干部挨家挨户寻找被盗财物。村民虽...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九十二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


·刑事案件结案报告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结案报告又称预审终结报告,它是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对所受理的案件,经过预审,认为符合结案条件可以结案时制作的报请有关领导批准结案处理的文书。
    结案报告是说明办案...


·侦查阶段委托律师的必要性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经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基本的案情;犯罪嫌疑人若有任何生活上的需要,律师可以代为转达给家属;若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律师可以代为申诉或控告,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此外,对于对法律不是很懂的犯罪嫌疑人,律师有责...


·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


·侦查终结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无论是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案件还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都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它是侦查终结的首要条件。因此,一般指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和危害结果以及有没有遗漏罪行或者其他应当追...


·侦查机关对人身进行检查应遵守哪些规定?
      对人身进行检查是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以查明案件事实的侦查活动。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需 要通过人身检查,查看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身体表面有什么特征,如相貌、皮肤颜色、特殊痕迹、身体各部有无缺损等;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伤...


·公安侦查阶段若干法定期限
          将不予立案决定通知控告人期限 7日以内
    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复议期限 7日以内
    对不予立案复议作出决定期限 10日以内...


·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检察院刑诉规...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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