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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额减少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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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标的额减少后果是什么? 一、合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地有以下4类
  1、有形财产
  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
  2、无形财产
  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
  3、劳务
  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
  4、工作成果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无形物。
   二、合同标的物的限制有哪些?
  1、标的物应为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
  出卖的标的物,不属于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出卖人出卖无权处分的物的买卖合同为无权处分合同。《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也即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在订立合同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买卖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出卖人对标的物是否有处分权,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即使出卖他人之物,出卖人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在订立合同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从买卖合同来说,若确认买卖合同有效,则出卖人不能将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时,应负违约责任,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若确认出卖人出卖无权处分之物的买卖合同无效,则出卖人仅负缔约过失责任,买受人则只能请求出卖人赔偿信赖利益。可见,对于出卖人出卖其无权处分之物的买卖合同,确认其有效,有利于保护善意买受人的利益。
  2、标的物须为非限制流通物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其所有权可以转让的物,即流通物或者限制流通物。可流通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现存物,也可以是将来物,如尚未建成的房屋、尚未出生的动物、生长中的农作物等。以限制流通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须经特别许可,只能在限定的范围内或限定的主体间进行流通,否则,可能因内容不合法而被认定为无效。而禁止流通物不得成为买卖标的物,以禁止流通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无效。
  3、标的物须为有体物
  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故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有体物。无形财产的有偿转让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例如,知识产权的转让就不属于买卖合同而属于技术合同的范畴。
  综上所述,合同标的物种类非常多,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合同标的金额就是合同金额。如果标的额减少,说明可能发生违约情况。也就是说合同标的额减少后果是合同违约,这时需要违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其承担的赔偿金额应该按照原标的物金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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