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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分为哪些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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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过失分为哪些程度? 一、医疗过失分为哪些程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四种责任程度划分仅仅是定性,而没有完全解决定量的问题,即具体应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
  故确定赔偿时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大小来划分:医疗机构负全部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60%-90%;负次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40%;负轻微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
   二、医疗过失具备表现有哪些?
   1、使用药物中医疗过失
  查对制度对用药的规定最为严格。主要内容有:
  (1)开医嘱、处主或进行治疗时,应查对患者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或门诊号。
  (2)执行医嘱要进行三查七对一注意。三查是在摆药的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七对是指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和用法。一注意是要注意用药后反应。
  (3)清点药品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4)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 过敏史;使用毒麻、限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注意瓶口有无松动、裂缝;使用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2、错治患者中的医疗过失
  查对制度规定,对患者进行治疗时要认真核查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床号、病历号等项目。如果不认真执行这一制度,有可能将本该给甲患者实施的治疗,错误地施用到乙患者身上,造成医疗过失。
   3、错报病情中的医疗过失
  除临床科室违反查对制度可能导致医疗过失外,随着辅助检查越广泛地应用,非临床科室如果违反查对制度,也将对医疗的后果产生显著的影响。有些诊断和治疗方案的确立需要依赖辅助检查,如果报告单有错误,可以直接导致下一步的诊疗失误,给患者造成危害。
   4、擅离职守中的医疗过失
  医生的值班制度规定,各科在非办公时间及假日,根据病床的多少和科室的大小,安排值班医生;并根据 本科情况安排主覆水难收医师以上人员或高年住院医生担任二线医生;值班医生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如有事必须离开时,应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护理人员邀请时应立即前往诊视。
  综上所述,医疗过失分为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按照责任程度划分,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从损失的10%到100%不等。医疗过失具体表现为用药失误、医治患者过失、医护人员擅离职守等。患者如果不幸遭遇医疗过失,要及时向院方及当地医疗管理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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