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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和社保有什么联系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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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和社保有什么联系影响? 一、劳动争议时效定义及规定
  劳动争议时效是指劳动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关于社会保险费缴纳引发的争议,是否有时效限制,实践中一直看法不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社会保险费不属于劳动报酬范围,只能适用关于仲裁时效的一般规定,即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否则便可能失去胜诉权。
  但是,关于社会保险费缴纳争议有无时效的问题,单纯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来分析,这未免过于偏颇。回答这一问题,必须结合社会保险的法律特征来看。《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通过上述法律规定不难看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具有强制性。
   二、补缴保险期间的执行标准
  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企业的侵权行为是持续的,职工可随时寻求劳动监察保护,且不受追溯时效限制。
  总而言之,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缴社会保险是有时效的。如果已离职,那么我们应在1年时间范围内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以免错过时效造成自己的损失。但如果已错过了一年时效,我们也不必放弃诉讼。因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规定,所以用人单位给我们缴社会保险的义务不会消失。以上就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和社保的相关知识,更多内容您可以咨询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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