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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工作当中,我们都希望能够与用人单位合作愉快,可是现实中还是会出现很多不愉快的劳动争议,面对它们,我们忧愁、郁闷,有时也不甘心,辛辛苦苦为用人单位付出,最后是这样一个结局。那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正义的焦点进行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一致,这样,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高效便捷的方式。
其次,可以申请调解。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特殊性,与普通的民事案件不同,它不仅仅是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的纠纷,还涉及到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安全卫生以及其他社会保障等等问题,解决这些矛盾,仅仅靠行政手段和司法裁决是难以实现的,即便能通过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解决,但往往出现劳动者不愿看到的情形: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要丢掉“饭碗”。而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不但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劳资双方不会伤和气,可以避免劳动争议解决后留下后遗症。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只要是有城镇社区的地方就有调解组织,有利于方便广大劳动者。同时,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的,用人单位如果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劳动者还可以持调解协议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再次,当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而且,劳动争议仲裁还不收费,这样就有利于当事人降低维权成本。
最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7条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下,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所以,在发上劳动争议时,争议双方如果能够协商或者调解,这样最好。不能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的,要注意时效以及证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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