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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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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破产申请

  
    

  
    破产法规定,公司破产必须经过申请,申请人可以是公司自己,也可以是其它债权人。公司自己申请时,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无法再继续经营。债权人申请时,债务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已出现资不抵债。

  
    

  
    2、法院裁定受理

  
    

  
    公司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裁定受理的,需要指定破产管理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需要在法院报上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告知公司债权人在指定期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时通知第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债权申报期间最短为30天,最长为90天。

  
    

  
    3、指定破产管理人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原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监事等人员不再行使原有职权,公司需要交给破产管理人管理。破产管理人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评估机构,以及清算事务所担任。

  
    

  
    4、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

  
    

  
    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破产企业,负责破产企业的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破产企业的日常事务都由破产管理人决定。 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接管是全面的接管,包括接管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公章、账簿、合同、流动资金、劳动人事档案等材料。

  
    

  
    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行使处分权;决定破产企业是否继续经营,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委托拍卖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拍卖,拟定分配方案,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等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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