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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虽然是地大物博,但是按照人均计算的话,各种资源其实是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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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虽然是地大物博,但是按照人均计算的话,各种资源其实是十分匮乏的。为了减少企业和个人在资源开采过程中的浪费行为,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实现国内资源的保护,早些年,我国推出了《资源税暂行条例》,对开采矿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征收一定比例的税费,那么其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我们整理的税法方面的知识,简单做个了解。
  
  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状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第五条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商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第六条
  
  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於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专案。
  
  第八条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专案,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九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第十条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一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同时废止。
  
  以上是我们总结归纳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全文内容,由于是暂行条例,其条款并不是很多。其中明文规定了资源税的纳税人、纳税范围、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免征项目和纳税期限等条款。之后我国为了对资源税的征收进行管理,又出台过相关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条文构成了资源税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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