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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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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处理债权债务的案件中,特别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2008年9月28 日,方先生接到朋友呙女士的电话,因为公司急需资金周转,向他借款20万元,于是方先生就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将20万元汇至呙女士的账户。2009年8月份向呙女士追要借款,呙女士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写下欠条,约定1年以后还款,2010年的8月份呙女士还是没有还款,于是再次写下欠条,约定没有支付2%的利息。2013年2月份,呙女士仍然没能够还款给方先生,于是方先生将诉诸法院解决问题,现在方先生是否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呢?

      本案中,由于2010年8月份呙女士写下了欠条,所以2009年8月份的欠条无效。从2010年8月份到2013年2月份,这期间明显超过2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方先生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呢?

      2009年的欠条写下了还款期限,所以在还款期满之后的2年如果方先生一直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这个案件就超过了诉讼时效。可是2010年所写的欠条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所以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此时适用20年的诉讼时效,所以本案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在此提醒广大债权人,在追讨债务时需要注意时间,千万不要不小心超过诉讼时效,造成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当然,如果债务人比较重视诚信也可以,因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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