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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员错误有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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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仲裁员错误有什么责任 一、违规行为要究责
  《办法》要求,劳动仲裁员出现因故意或严重过失,导致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依据明显错误的将被追究责任。列入到追究责任范围内的行为包括:
  1、违反规定,故意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
  2、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因过失使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
  3、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5、涂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材料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的,或者以威胁利诱方式收集证据的,丢失或者因过失损毁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6、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记录、仲裁委员会讨论记录的;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等10项行为。
   二、错案追究时效一年
  《办法》规定,错案追究时效为一年,自认定错案事实发生之日起算。在错案追究的有效期间,根据错案情节轻重,对错案责任人给予处理,错案频繁,仲裁员当年发生2件或以上错案,审批人当年发生4件或以上错案的,要受到暂停办案、审批或不予通过年审的处理,经省劳动仲裁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再继续履行职责;情节严重,错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取消仲裁员资格,解聘仲裁员职务;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服处罚者可申请复议
  《办法》还规定,一经认定为错案,所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立即对案件进行纠正。明知案件有错而坚持不予纠正或阻碍上级对错案进行查处的,对发生错案的仲裁机构领导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按规定从重处理。而主动承认错误,积极纠正错案,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案责任人对错案的认定及应承担责任不服的,在一定时限内可申请复议或复查。但复议、复查期间,不停止对错案责任人的追究决定执行。
  我们整理了一些仲裁员出现的哪些错误是要追究责任的,特别是伪造证据,或者以不正当的手段取得证据,这些错误是一定要追究法律责任。仲裁员如果在一年内出现了2件以上错案,会被暂停办案,如果造成的后果严重还要被取消仲裁资格。如果对劳动争议仲裁员错误 的认定不服,要及时的申请复议或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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