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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车祸后,被害人一方应当在交警部门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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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车祸后,被害人一方应当在交警部门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但是还没有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的时候,及时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人民法院扣留事故车辆。在申请时,需要提交一些材料。那申请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的材料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申请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的材料有哪些
  
  诉前财产保全要向事故车辆扣留地的法院提出。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需要以下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不是受害人的要附加申请人与受害人的关系证明;
  
  3、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事故车辆的权属证明;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等值的担保,如果是以他人的财产作为担保要求他人写的担保书。
  
  二、申请交通事故财产保全时应注意什么
  
  1、负民事赔偿责任,是事故车辆能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要条件。
  
  如果机动车所有权人在事故中负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对该事故车辆才有可能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如果机动车所有权人在事故中不负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对该事故车辆就不能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2、申请诉前保全要防止保全错误,因为如果保全错误的话,申请人要赔偿被申请人因为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在肇事司机是车主、或者肇事司机属于职务行为或者有雇佣关系的情况下,一般车主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
  
  但是,如果肇事司机不是车主、司机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也不存在雇佣关系的情况下,车主一般是不负民事赔偿责任的。而事故车辆属于车主所有,如果保全事故车辆,给车主造成损失的申请人需要赔偿。
  
  三、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实践中,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至于当事人申请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的材料有哪些,我们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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