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租赁合同违约金如何规定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租赁在生活中是人与人之间的很常见的行为活动,在进行租赁行为时,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是很有必要的,对于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也是双方越来越重视的内容之一,那么,关于租赁合同违约金如何规定的呢?
  
  一、有关违约金的相关内容
  
  违约金是当债权人或债务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他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是合同经济方式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其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河约定违约金之分。
  
  违约金依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划分。依其功能划分,违约金可分为两种:
  
  (1)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
  
  (2)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从违约金的产生形式上来看,违约金又可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二、租赁合同违约金是怎么规定的呢?
  
  1、如果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租房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如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为一个月的租金,那么一旦违约,出租人就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一个月租金同样数额的违约金,作为违约赔偿;
  
  2、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可认为约定过高,可要求降低。如房屋租赁费用每月仅为1000元,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达到了一万元,那么违约的一方可以请求降低。
  
  3、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没有约定,应按对方违约对你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违约金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费。
  
  4、租房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即给付房租之外的给付,即如果承租人尚拖欠出租人租金1500元,那么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是不包含在这1500元以内的。
  
  5、租房违约金的处理:双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赔偿约定的金额,如果协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即为关于租赁合同违约金如何规定的有关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关系到双方的共同利益,对于租赁合同条款中关于违约金的内容,如果有不明白或者觉得不合理的地方,可以咨询相关律师,要在保证合同内容合法的前提下,尽量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撤销权规定有哪些
      合同法撤销权规定有哪些?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合同法》将废止。 现如今,交易的事情越来越多,而这些交易也有大有小,为了避免发生纠纷,双方基本上会拟合同规定来维护自己利益,而合同中的条例也要认真分析,如果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就会根据民法典撤销权规定的...


·居间合同纠纷是否必须是有偿的吗
      居间合同纠纷是否必须是有偿的吗 一、居间合同纠纷是否必须是有偿 1、居间人收取居间报酬的条件应严格限定为“促成合同成立”即可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


·保证合同是否适合诉讼时效中断?
      保证合同是否适合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合同是适用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


·资产质押合同注意事项
      资产质押合同注意事项 一、资产质押合同注意事项 1、要仔细查看质押动产的原始发票 首先应仔细查看质押动产的原始发票是否属于正式票据,以进一步核实动产的产权归属问题。正规的销售发票应有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章,同时应记录该设备销货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2、要仔细了解质押动产的性...


·一、合同制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合同制可以随时辞职吗?劳动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是不可以随时辞职的,劳动者辞职的,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无效与合同解除有哪些
      合同无效与合同解除有哪些区别你知道什么是合同无效吗?由于合同无效多半会导致合同解除,因此有一些人就直接认为合同无效就是合同解除,当然这二者本身就是不同的。那么合同无效与合同解除有哪些区别呢?我们为您解答。 一、合同无效是什么意思 合同无效是相对于合同的有效而言的。它是合同虽然已成...


·合同履行地规则有哪些
          1、特征履行地规则
    
      此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在合同约...


·什么样的合同必须是书面
      什么样的合同必须是书面虽然民法典规定合同的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但实际上法律法规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并不少,我们这里举几个例子:《民法典》251条规定的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但是此处还有一个补充规定,即租赁期超过6个月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话视为不定期租赁...


·要式合同有哪些问题?
      要式合同有哪些问题?合同的种类有很多,购销合同、房屋装修合同、劳动合同等等合同,那么这些合同又属于什么合同,相信各位和我们一样不是很了解。因此,我们今天就在网上整理了一些,关于要式合同有哪些问题以及和非要式合同的区别的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一、 要式合同的概念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


·出版合同签订期限一般是几年?
      出版合同签订期限一般是几年?出版合同签订期限一般是三年,在签订出版合同当中,其中约定的就是一个签订期限的问题。从理论层面上来说,双方约定签订多长时间都是法律允许的,因为法律允许这种自由表达的意愿,只要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就可以了,但是从通常做法上来看,一般都是以三年为一个阶段,如果要...


·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类型有哪些
      合同诈骗类型有哪些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接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逸的;5、以其他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