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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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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明劝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调解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调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进行的,这与双方自行和解有着明显的不同;

     第二,主持调解的第三方在调解中只是说服劝导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第三,调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合法调解。

     发生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通过第三方主持调解解决纠纷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第一,自愿原则。自愿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纠纷发生后.是否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完全依靠当事人的自愿。如果纠纷当事人双方根本不愿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那么就不能进行调解。调解人在调解过程中要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耐心劝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调解人既不能代替当事人达成协议,也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协议的内容有意见,则协议不能成立.调解无效。

     第二,合法原则。根据合法原则的要求,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应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参照合同规定和条款进行处理。

  

   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合同纠纷的调解,主要有以下种类型:

     1、行政调解 :是指根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双方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对于企业单位来说,有关行政领导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是下达国家计划并监督其执行的上级领导机关,它们一般比较熟悉本系统各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技术业务等情况.更容易在符合国家法律、政策或计划的要求下,具体运用说服教育的方法.说服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如果当事人属于同一业务主管部门,则解决纠纷是该业管主务部门的一项职责,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也容易达成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分属不同的企业主管部门,则可由双方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出面进行调解。

     仲裁调解 :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先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在仲裁机构主持下,根据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由仲裁机构主持调解形成的调解协议、与仲裁机构所作的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如果不执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方执行.对方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依照生效的调解协议书强制其执行。

     法院调解:为诉讼中的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合同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后,在审理中,法院首先要进行调解。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是人民法院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方法。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 解协议,人民法院据此制作的调解书,与判决具有同等效力。调解书只要送达到双方当事人,便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必须执行,如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请,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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