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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公司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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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分公司条件是什么 一、分公司
  是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作为法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在公司内部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及地域范围,釆取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注意:分公司虽不具独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二、设立分公司程序
  1、持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授权书到工商局办理核名。
  2、核名后,持工商局发给的核名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3、填写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由总公司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4、填写指定代表证明,由总公司盖公章并将指定代表人的身份证贴上。
  5、准备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
   三、设立分公司需提交以下材料:
  1、你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你的公司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3、你的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你的公司的股东会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5、办事处的住所证明文件,如果是租用的,提供房租合同,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
  6、你的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证明文件;
  7、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还需提交相应的许可证明。 以上复印件都需盖章确认。 分公司非独立核算,属于办事处的性质,不能构成纳税实体,所有的纳税事宜有总公司申报办理。税务局不会卖给你发票,你也不用在深圳纳税。有两种处理办法: 1、在本地销售,发票由总公司开; 2、在本成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核算的纳税实体。
   四、主要特征
  1、分公司是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的
  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5、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综上所述,设立分公司条件是很多的,需要准备的材料也是非常之多的。当然这也是企业做大做强的必要之选,所以我们要提醒您,准备材料时,一定要一个一个的去看,不要落下,省去很多麻烦,也衷心的祝您的公司可以长久的发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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