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有几种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有几种 一、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有几种
  1、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解除权应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私权利”,法律赋予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具体方式是通知对方即可。而只有在对方有异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换言之,法院只有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行为效力的“确认权”。
  2、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解除权的法定行使方式为“通知”(单方意识表示)、解除权的生效方式为“到达”(信息成功传递)。
  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行为也可以成为原告行使解除权的一种行为形式。
  第一,起诉状的内容能充分反映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意识表示;
  第二,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行为方式受程序法的严格限制,可以有效保障将有权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要解除合同的单方意识表示有效传达给另一方。
   二、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如何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在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提出的请求有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三种。因此,有些审判人员与学者就认为当事人在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时无权请求违约金。因为在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约定不再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其中的违约金条款也就不再发生效力。
  这种观点虽有一定道理,但它只适用在当事人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之下,毕竟合同法按照法理理解只是一种指导性规范,并非强制性。虽然合同法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并没规定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己的约定来创造约束双方的规范,这也体现了在私权利领域范围内的“法无规定即自由”的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可以看出,法院依职权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权利是有限制的。
  首先,这种调整权是一种“被动”的权利。必须是在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
  其次,这种调整权是一种“有因”的权利,原因在于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再次,这种调整权是一种“有限”的权利,法院调整的幅度为“适当”调整。将“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作为违约金调整的“上限”较为合理,具体理由主要有以下三条:
  (1)这种调整观点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在合同法施行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提出:“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自行约定的权利,违约金的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对超出部分,可不予保护。”该司法解释已随着经济合同法的失效而不再适用,但不可否认,这一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当时出自对审判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经过认真总结比较分析而确定下来的。这项规定的内容与现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不冲突。
  (2)这种观点符合人们对日常社会经济生活的理解。从我国目前人们对经济生活的普遍理解来看,利息超过本金是一种典型的利息“过高”的情形,用同样的道理来看违约金和合同标的,一旦违约金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则会被认为违约金的惩罚性过重。而且根据一般的经济规律,当事人获得的合同预期利益不会超过合同标的额本身,反过来,当事人受到的损失,通常也是在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标的额之内。因此将“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作为违约金调整的“上限”作为违约金调整“上限”较为符合人们的思维习惯,易为人们所接受。
  (3)这种观点实践操作性较强。一方面,违约金调整的“上限”数额确定较容易。将“不超过合同的未履行部分”作为违约金调整的“上限”,在实务中只需查清合同总的标的数额和已履行部分的数额即可。另一方面,较为宽泛的调整幅度也留给法官以较灵活地运用自由裁量权的余地,便于法官根据个案不同的违约情形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综合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来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钢材购销合同书的模板
      钢材购销合同书的模板 钢材购销合同书 甲 方(需方) 乙 方(供方) 甲方 项目施工需要向乙方采购钢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产品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价等 甲方向乙方采购的钢材...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满足某种条件时合同自动解除,当该条件成就时,能否认定此合同不经通知对方即已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


·有关居间买卖合同民事反诉状的介绍
      有关居间买卖合同民事反诉状的介绍 (一)概述 反诉是法律给予民事案件被告的一种权利。民事反诉应当以本诉为基础,一是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诉的原告,反诉的原告必须是本诉的被告。二是反诉必须以达到和本诉互相抵消为目的。也就是说,被告提起反诉的诉讼和诉讼理由与本诉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


·合同纠纷管辖规则规定是怎样的
      (一)、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二)、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三)、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


·一、买卖不破租赁三方合同范文是怎么样的?
      一、买卖不破租赁三方合同范文是怎么样的?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居间人: (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双方通过丙方的居间服务,本着平等、互利、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双方就房屋租赁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此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 ...


·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解除合同的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可能有大有小,有时只是暂时影响到合同的履...


·解除合同后还需支付违约金吗?
      解除合同后还需支付违约金吗?解除合同后还需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的,不论解除原因是什么,也不论当事人是否有违约行为,当事人是否应该向他方当事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应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二、合同终止中合同违...


·居间合同纠纷是否必须是有偿的吗
      居间合同纠纷是否必须是有偿的吗 一、居间合同纠纷是否必须是有偿 1、居间人收取居间报酬的条件应严格限定为“促成合同成立”即可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


·合同诈骗罪追诉时效是多久
      对于合同诈骗犯罪来讲,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换言之要是超过了规定的时效,那么就不能再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那么合同诈骗罪追诉时效是多久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合同诈骗罪追诉时效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


·租赁合同到期未续签租金追讨怎么解决
      租赁合同到期未续签租金追讨怎么解决建议您在租房合同到期以后要及时的续签合同的,因为租赁合同到期但是却不续签合同存在诸多的法律风险。有人可能就遇到过这种情况,租赁合同到期以后没有续签,但是承租人也没有搬走,就是拒绝给房东支付租金。房东遇到这种情况的话,就必须要知道租赁合同到期未续签...


·仓储合同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仓储合同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是多久?1、仓储合同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是二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