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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执行唯一房产可以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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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执行唯一房产可以执行吗
  
  在我们进行执行民事诉讼法的时候,是有一定的规定的,对此,我国也是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来进行约束。那么,您知道民事诉讼法执行唯一房产可以执行吗?我们在进行执行的时候,有哪些条件呢?一起跟着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民事诉讼法执行唯一房产可以执行吗
  
  唯一一套住房可执行的条件:
  
  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A、这里的“扶养义务的人”应包含广义赡养、扶养以及抚养的人:
  
  1、赡养义务的人:
  
  a.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
  
  b.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有扶养义务的人:
  
  a.夫妻间有相互扶养义务;
  
  b.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
  
  3、有抚养义务的人:
  
  a.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
  
  b.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意味着在遇到被执行人唯一一套住房的情况下,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找出对被执行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究竟是谁?然后需要调查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的房产情况。
  
  “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对于有扶养义务的人仅有一套房产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能够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期待最高院给予权威的解释,否则,就如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在实践中就演变成“唯一一套住房不执行”的尴尬。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本条是关于唯一住房是否可执行的兜底性条款,也就是说只要申请执行人愿意付出一定的代价,就可以申请强制拍卖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这种代价一般有两种:
  
  1、按照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及其所抚养的家属提供住房一套,即大房换小房,价高房换价低房,但所提供的房屋面积应满足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2、按照房屋所在地的租金标准,同意扣除5-8年的房租,用于被执行人租房,当然该条款中未列明租住房屋面积标准,个人认为应以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面积标准,确定租金。
  
  附: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不予支持。
  
  所以,如果我们符合一定的条件,才是可以在民事诉讼法执行唯一房产的,需要满足的条件主要是包括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等情况,另外,我们在进行执行的时候,一般是会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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