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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主体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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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法》第5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所以,我国生育保险的缴费主体只有用人单位。

  

    其次在缴费率方面,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主体如何认定?

  1.要求享受生育社会保险待遇者,必须事先定期、如数缴纳生育保险费,且必须缴足法定时间。一些国家规定,女职工至少应在分娩前的6个月缴纳生育保险费或在怀孕的10个月中有6个月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记录,或者在生育前2年中有10个月生育保险缴费的记录。生育保险具有短期特点,所以,生育保险的缴费也是短期缴费。

  

  2.要求工作达到规定期限,即被保险人必须在产前达到投保所规定的时间,或者从事工作若干期限,方有获得生育保险待遇的资格。如法国规定,产后可以得到10个月保障,且在这年之前12个月的头3个月内受雇200小时,或者缴纳6个月的保险费,才有资格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只对居住年限有一定的要求。例如,卢森堡规定,受益人必须在该国居住12个月,夫妻两人必须在该国居住3年,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4.没有任何限制条件就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例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规定,只要符合国家公民资格,均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5.不要求个人投保,只对单位女职工实行生育保险。在实行社会保险统筹的国家中,一些国家不要求女职工生育以前投保,仅对用人单位的女职工提供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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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1.为了防止中暑、保障工人农民的身体健康、不断地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订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


·劳动部关于颁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6)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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