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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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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明确了7种股权转移行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股权转让收入、原值进行了更加具体的界定,并明确指出受让方为个人股权转让的扣缴义务人,并负有事先报告义务。

  

  (一)股权转让的征税范围

  

  67号文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该公告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二)个税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67号文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所得人,即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三)个税纳税期限

  

  67号文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因此,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补充:是否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明确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后将金融服务纳入征税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其中,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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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形式及应当载明的主要事项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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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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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前应当作出决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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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


·公司办理股权转让所需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书
2、公司原股东会关于股份转让的决议 
3、公司新股东会决议
4、公司章程修正案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重新选举董事或监事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 


·法定代表人
      当事人被聘任为经理并登记成法定代表人,双方已形成了委托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被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当事人已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明确提出要求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该行为表明双方间已解除了委托合同关系;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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