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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丢失病历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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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丢失病历要承担责任吗 一、医院丢失病历要承担责任吗
  病历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病历可以证明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应尽的诊疗义务和对患者的损害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重要事项。
   医院有妥善保管病历的责任。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等病例资料的,推定对医疗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要对患者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出台后,病志记录更加透明。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有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
  虽然《民法典》将“举证责任倒置”变为“谁主张谁举证”,患者告医院要自己举证,但是有三种情形是例外,需要医院举证。
   法院会首先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二、医院乱检查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医院乱开检查项目属侵权。
  乱检查指的是,采取重复挂号,重复化验、检查、治疗或者无指征化验、检查、治疗,分解住院或者无指征住院等方式,虚构或者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的。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乱检查将构成侵权。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根据这部法律规定,在诊疗当中,医生要主动告知患者病情和医疗措施。
  如果医院实际未履行告知义务,这就损害到患者的知情权和诊疗权。如果患者不能独立从数据中获得正确信息,等于医院用数据将信息隐匿,使患者继续不知情和受控制。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要说明医疗风险,还要告知替代医疗方案供患者选择,实施前要征得对方的同意,这个同意还不是一般的口头同意就行了,得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时,也要告知其近亲属,而且要取得书面同意。
  否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由于医院一方对患者的病历负有保管的义务,因此要是在对纠纷处理的过程中,医院丢失病历的话,此时法院一般会推定医院存在过错,那么最终对案件作出的判决结果就会对医院一方不利。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医院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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