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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事后监督,人民检察院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发现人民法院裁判的错误:
第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诉;
第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
第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
第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
上述四种途径也就是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的主要来源 。
对于以上来源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进行是否提出抗诉的审查。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3个月内审查终结 。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原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诉条件,审查的主要方式是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非确有必要时,不进行调查。。
·检察院抗诉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案件存在民事权益争议。人民检察院抗的案件,必须是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不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非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不能提出抗诉。此外,当事人依法不能申请再审的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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