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与未遂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一、犯罪未遂、中止、既遂的区别

  犯罪的未遂

  犯罪的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犯罪未遂的成立应具备三个特征。

  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标志。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所规定的客观要件的行为。

  第二,犯罪未得逞,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标志。所谓未得逞,是指行为没有齐备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没有完成犯罪,主要是指行为人追求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第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 所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行为人本意的因素。

  犯罪未遂根据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与否为标准,可以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根据实际上能否构成既遂为标准,可以分为能犯的未遂与不能犯的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的中止

  犯罪的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犯罪中止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犯罪中止必须是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包括犯罪的预备过程和犯罪的实行过程),这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

  第二,犯罪中止必须是行为人自动地中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这里的自动中止必须是彻底的。

  第三,犯罪中止必须是行为人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是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条件。犯罪既遂是对犯罪中止的绝对排斥。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tjlytel}}>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四种,即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和举动犯。

  1、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结果犯的结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是与犯罪的性质相一致的结果。这类常见的犯罪很多,如故意杀人罪、<{{tjlytel}}>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结果就是他人死亡,如果发生了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既遂,如果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未遂。

  2、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tjlytel}}>在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为,就视为犯罪的完成,构成了犯罪的既遂。这类常见的犯罪有:强奸罪、奸淫幼女罪、脱逃罪、诬告陷害罪等。

  3、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不是以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为标准,而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具备为标志。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都是以行为人的破坏行为造成足以使火车、汽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而不以造成实际的损害为标志。

  4、举动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tjlytel}}>即构成既遂的犯罪。例如我国刑罚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只有犯罪既遂,不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问题 

  拐卖妇女、儿童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基本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典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法定的8种严重情节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tjlytel}}>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衡量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情节轻重程度以及选择轻重不同的刑罚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既遂与未遂都是一个重要情节。而且,理论上和实务中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存在的不同看法和做法,不可避免地会影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此,研究该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问题,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主要理论争议 

  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问题,理论界争议较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 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既遂;无论被害妇女、儿童是否被出卖,行为人的目的是否 实现,都不影响本罪既遂状态的成立。第二种观点认为,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对于单一的拐卖妇女 、儿童犯罪(此处应指单独犯罪和没有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笔者注)。行为人仅将被害<{{tjlytel}}>人拐骗到手,使其处于自己控制之下,还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由于此时出现被害人死 亡、逃跑、或者行为人受到追究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未能将被拐卖的妇女、儿 童卖出,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其二,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情况则有所不同, 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等行为,不论被害人最终是 否被卖出,其行为均构成犯罪既遂。如果行为人由于上述原因,<{{tjlytel}}>未能完成其分工范围内的犯 罪活动,则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认定为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 

  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新刑法的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有六种行为,实际上,一个完整典型 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有三个阶段组成: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买行为;中间行 为,即接送、中转行为;结果行为,即贩卖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 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犯罪分子无论实施了哪个阶段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但实施不 同阶段行为其既遂与未遂标准却不同。实施手段行为的,只要将被害人置于行为人自己控制 之下即达到既遂;实施中间行为的,应以行为人将被害人送到指定地点或交给指定人员即已 经脱手完成中转、接送为既遂;结果行为应以行为人将被害人贩卖出手,转移给收买人为既 遂成立。否则应当认定为未遂。 

  第四种观点认为,无论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该犯罪有哪几 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都是统一的,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 他人为标准。 

  上述四种观点的分歧主要表现在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是行为犯(但是从其表述来看本罪实际 上是举动犯,下文将有论述);第二种观点把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分为两种情况即单一 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结果犯,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是行为犯;第三种观点虽然认 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特点来认定,<{{tjlytel}}>但是本罪仍然是 行为犯;第四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也无论犯罪有哪几种法定的实行 行为组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只能以妇女、儿童是否出卖给他人为标准,即坚持结果犯的主 张。因此,如何正确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既遂形态,即认定其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抑或是举动犯,成为正确认定该罪既遂与未遂问题的必须厘清的前提。  

  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既遂形态 。综观中外刑法和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区分,大体上包含以下四种主张:既遂的结果说;既遂的目的说;既遂的实际损害说;既遂的构成要 件说。其中,<{{tjlytel}}>犯罪既遂的构成要件说是指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具备了具体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 情况,认为既遂与未遂区别的标志,就是犯罪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至于犯罪 构成要件是否全部具备的具体标志,在各类犯罪里则可以有不同的表现。笔者赞成既遂的构成要件说,认为判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该是行为是否具 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既遂形态,正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理论界有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抑或是举动犯这几种犯罪既遂形态的争议,笔者认为本罪是行为犯,原因如下:  

  (一)从立法原意来看,本罪是行为犯  

  1.从罪状的表述来看,没有明确要求出卖的结果。刑法第240条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表述 ,采用了叙明罪状的方式,列出了本罪的所有事实特征。它在客观方面的规定是,“拐卖妇 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之一的”。这一表述的准确含义应当是:(1)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 、儿童的行为,都是将妇女、儿童拐卖的客观表现形式之一;(2)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客 观方面只需要具备其中一种实行行为,也可以是其中几种实行行为,毋须具备所有行为;<{{tjlytel}}>( 3)无论单独或者参与实施其中任何一个行为,只要该行为进入完成状态,即为既遂;(4) 对于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人,出卖的结果最终发生与否,不影 响本罪既遂的成立,但是对于贩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人,<{{tjlytel}}>则当然要求有卖出结果的发生。在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构成客观要件上,除了贩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以外,刑法条文强调的 是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的完成,而没有包括出卖结果的发生。 

  2.出卖目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观要件,不是客观方面的行为结果。刑法条文对拐卖 妇女、儿童罪主观方面要求以出卖为目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揭示本罪的目的犯基本特征; 二是主要区别于以收养为目的“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和 以结婚、收养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这两种行为分别被刑法规定为<{{tjlytel}}>拐骗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如果把出卖结果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 客观要件,实质上抹杀了主客观要件的原则界限,将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混为一谈了 。 

  3.我国刑事法律中具体犯罪条文都是以既遂为标准的,刑法第240条对拐卖妇女、儿童罪客观行为特征的规定也不例外。法条对拐卖妇女、儿童罪客观方面分别列举的6种行为,表明 立法机关认为任何一种行为对成立犯罪都是充分的,不需要补充其他内容。我们不能擅自超 越法律规定,随意附加犯罪构成。由于法条规定有出卖目的,就误以为客观方面必然要求相<{{tjlytel}}>应的结果,将拐卖妇女、儿童罪客观行为的完备形态做狭义理解是不可取的。 

  4.拐卖妇女、儿童罪是行为犯,与刑法对本罪所体现的立法从严精神相辅相成。从法定刑起点比较高(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增设附加刑、规定具体加重犯罪情节、重用死刑等方面 ,我们可以看出,在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精神中,体现了严厉惩治该罪的思想。以拐骗 、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的行为之一的完成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形态,相<{{tjlytel}}>应缩小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未遂范围,在一定条件下限制了那些未发生或者未查明出卖结 果的案件中行为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量刑情节的使用,同样反映出依法从严打击的基本精神。 


·抢劫罪的量刑标准
      一、抢劫罪的量刑标准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


·强奸罪的辩护词
      一、辩护词之无罪辩护 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采某某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对其宣告无罪。 1、就事实而言,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对事实仅仅简单的描述为“被告人采某某到本村村北山上碰见本村张某某随生强奸之恶念,采用语言威胁、围巾捆绑、脱裤子等手段对张某某实施强奸。”辩护人认...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量刑标准
      1、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


·遗弃罪的案例分析
      1、置年幼的儿子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丈夫于不顾,独自外出做生意,是否构成犯罪? 法律评析: 本案涉及对遗弃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遗弃...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案例分析
      1、(1)案情 家住某区赵某今年51岁,她在街头摆的射击摊位上,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12月27日,河北区法院一审判她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赵某的女儿王某说她没有想到摆一个射击摊儿会被判刑,而且这么重,“都知道那是玩具枪。”她称,母亲赵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


·妨害公务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妨碍公务罪的定义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


·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定义 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


·强奸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一、强奸罪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 1、《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拘禁罪(第238条)与绑架罪(第239条)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在主观上两罪均为直接故意,尽管行为人的目的不完全相同,但在索债型案件中,无论是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行为人均具有索取财物的目的。在客观上,两罪均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一、定义 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第1款),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


·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之缓刑 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三轮农用车来到本村境内的某某采油厂某井场,将其妻赵某某与其嫂杜某刮装的落地原油装上车后返回途中,其兄李某东来到井场附近村道旁,以某某采油厂委托其临时照看井场,而李某某拉运原油未向其通知为由拦挡李某某驾驶的农业三轮车,拦挡过程中,李某某缓...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