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行为人以货币或其他财物换取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只要不是为了出卖,不管行为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tjlytel}}>

  一、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定义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性。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际上是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买回,将人作为商品购买,就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权,同时在人贩子和收买人之间的卖与买的交易中,<{{tjlytel}}>被害人被当作“物”而没有决定自己去向的权利,故意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自由权。

  本罪犯罪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的妇女和十四周岁以下的男、女童,而且必须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tjlytel}}>所谓收买,是指行为人以货币或其他财物换取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为了出卖而收买,则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tjlytel}}>而是已经直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行为人一方面明知自己所收买的妇女、<{{tjlytel}}>儿童是被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但行为人仍然决意收买。

  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只要不是为了出卖,不管行为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例如,收买妇女是为了使妇女成为自己妻子,为了给自己生育子女,为了供自己奸淫(该行为直接构成强奸罪),<{{tjlytel}}>为了让妇女给自己提供其他各种服务;收买儿童是为了传宗接代,为了对其进行奴役。

  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介绍婚姻、收养子女给付财物的定性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由于婚姻问题难以解决,托请他人到外地给自己介绍对象,有的想收养子女,托请他人介绍别人愿出养的儿童,事成之后出于感谢给介绍人一定财物,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其与收买被拐卖妇女、<{{tjlytel}}>儿童罪的区别是:

  1、主观要件不同。该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被收买人是或可能是被拐卖而来,而介绍婚姻、收养子女给付财物的行为人主观上不能明知被收买人是或可能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否则,行为性质就不再是介绍婚姻、收养子女给付财物。行为人主观上对给付财物的性质认识也不同,如系收买妇女、儿童,收买人是认为自己在付被收买人的身价。如系介绍婚姻、<{{tjlytel}}>收养儿童给付财物,行为人认为自己是在给付酬谢费。

  2、接受财物的人不同。该罪接受财物的人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如接受财物的人行为性质定不上是拐卖妇女、儿童,则给付财物的行为人的行为不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介绍婚姻、收养儿童给付财物行为接受财物的人一般不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说“一般不是”是因特殊情况下接受财物者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tjlytel}}>但给付财物人不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如给付财物者主观上不明知妇女、儿童是被拐卖而来,或者儿童是从其亲生父母处领养(其亲生父母是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

  3、妇女、儿童的来源不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妇女、<{{tjlytel}}>儿童来源是被拐卖、收买而来的。而介绍婚姻、收养儿童给付财物行为,妇女的来源是妇女本人自愿外嫁,儿童来源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送养。

  4、财物的数额不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财物是被收买人的身价,其数额随妇女、儿童本身素质、供求关系变化和双方讨价还价而定,介绍婚姻、收养儿童所给付财物对介绍人的酬谢,数额一般比前者少,而且给付财物的对象既有介绍人,也有妇女、儿童的亲属。的成立。

  四、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界限

  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是为了出卖而收买, <{{tjlytel}}>“收买”只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一个中间环节,犯罪分子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后,便将被害妇女、儿童又转手倒卖与他人,从中谋取不义之财。或者虽然不是为了出卖而收买,但是收买后又出卖的,也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下列行为的,应依照本法转化犯的规定处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tjlytel}}>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

  另外对收买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并犯有下列罪行的,一般也依照本法转化犯的规定处罚。

  3、明知被拐卖妇女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的。

  4、与被收买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构成奸淫幼女罪(现已并入强奸罪)的。

  有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情形的,应当按照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和(或)故意伤害罪和(或)侮辱罪数罪并罚。

  五、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根据本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tjlytel}}>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即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并没有强迫其与自己共同生活,当被买妇女要返回原居住地时,行为人未强行阻碍。

  2、被买妇女与收买人已经成婚,并愿意留在当地与收买人共同生活。<{{tjlytel}}>这种情况,对收买人应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也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这里的不阻碍对被买儿童解救,是指当被害人的家属或有关组织或部门得知被买儿童下落,前去领回被买儿童时,行为人没有强行阻拦。

  六、《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1、修改内容:《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tjlytel}}>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规定的强奸罪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tjlytel}}>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规定的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tjlytel}}>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 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2、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者加重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在我国屡禁不止,此次对除罪条款的修改,对打击购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买方市场,遏制拐卖行为会起到积极作用。新旧对比:1、对购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出构成犯罪的评价。2、将现行刑法中针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情形,<{{tjlytel}}>“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区分两种情形予以从轻处罚和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是对被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并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是,按照被买妇女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七、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几种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根据本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tjlytel}}>(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即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并没有强迫其与自己共同生活,当被买妇女要返回原居住地时,行为人未强行阻碍。<{{tjlytel}}>(2)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这里的不阻碍对被买儿童解救,是指当被害人的家属或有关组织或部门得知被买儿童下落,前去领回被买儿童时,行为人没有强行阻拦。(3)被买妇女与收买人已经成婚,并愿意留在当地与收买人共同生活。<{{tjlytel}}>这种情况,对收买人应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也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虐待罪的量刑标准
      1、虐待罪的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


·虚假广告罪的立案标准
      1、虚假广告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


·伪证罪的辩护词
      1、伪证罪的辩护词 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有妨害作证罪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被告人黄某依法不构成犯罪,应当宣告无罪释放。具体的理由与事实分析如下: (1)、被告人黄某的行为不符合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应当宣告无罪释放。 《...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洗钱罪的量刑标准
      1、洗钱罪的量刑标准 (1)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2)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没收益,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3)单位...


·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与未遂
      一、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何谓犯罪既遂,在学理和判解上一般有三种观点,一是结果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定的犯罪结果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二是目的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三是构成要件说,主张犯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标准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tjlytel}}> 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义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
      1、寻恤滋事罪的量刑标准 (1)寻衅滋事,情节一般...


·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合同诈骗罪量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


·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
      一、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 (一)三年以下: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