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妨碍作证罪的立案标准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1、妨碍作证罪的立案标准

  妨碍作证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或行政诉讼中,范围较广。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刑事侦查或审判过程中,采用强迫、威胁、唆使或贿买等方法使证人作伪证,而且证人构成伪证罪的,行为人构成伪证罪的共同犯罪;证人没有构成伪证罪,行为人如果是辩沪人、诉讼代理人则构成妨害刑事证据罪。如果证人是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则行为人单独构成伪证罪或妨害刑事证据罪。

  2、妨害作证罪一般情节及“情节严重”的认定

  由于刑事诉讼以被告人被司法机关立案追诉为前提、行政诉讼以行政机关作出影响相对人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所以虚假诉讼一般只能发生在民事诉讼中。在为实施虚假诉讼而实施妨害作证活动的案件中,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评价犯罪的严重程度:

  (1)行为动机。即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非法实现自己的财产利益的目的,还是出于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的目的。在前一种情况下,行为的目的并没有错,错的是手段,而在后一种情况下,行为目的和手段都是错的,违法程度显然大于前者。

  (2)实施虚假诉讼标的数额。即行为人希望达到的犯罪目的,诉讼标的数额越大,行为给他人财产利益可能造成的危害或者损失就越大。

  (3)采用的手段及造成的伤害后果。妨害作证罪是一种教唆性犯罪,行为人可能采用暴力、威胁、利诱或者其他本身不具有非法性的手段。采用不同的手段,其教唆的强度及危害程度是不同的,应当根据社会伦理上的价值判断标准及直接对被害人或者间接对社会大众的损害程度及危险性加以适当的评价。行为强度及危险性越高,罪责就越大。

  (4)对司法诉讼活动的影响程度。包括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和司法效率的影响。根据虚假证据是否进入诉讼环节,对司法过程是否已产生影响以及影响的大小等不同情况,可以进一步分为:一是仅有妨害作证行为,但相关虚假证据尚未进入诉讼环节的;二是已经进入诉讼环节,但被鉴别出来,没有影响到判决的公正性的;三是进入诉讼环节,对相关证据的鉴别和认定花费较长时间和较大司法成本,影响了司法效率的;四是虚假证据未能被鉴别出来,司法机关以之为依据作出错误判决的。以上不同情况,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也不同,对司法诉讼活动的影响越大,行为的罪责就越大。

  根据以上分析,对于在虚假诉讼中实施的妨害作证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1)为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而指使他人作伪证实施虚假诉讼,标的数额较大的;(2)为实现自己的财产利益,而指使他人作伪证实施虚假诉讼,标的数额巨大的;(3)使用暴力手段、威胁手段,迫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作伪证的;(4)致使诉讼活动受到较长时间拖延的;(5)致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妨害作证罪情节严重”的情形:(1)为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而指使他人作伪证实施虚假诉讼,标的数额巨大的;(2)为实现自己的财产利益,而指使他人作伪证实施虚假诉讼,标的数额特别巨大的;(3)使用暴力手段迫使他人作伪证,造成被害人轻伤后果的;(4)伪造证据实施虚假诉讼,致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并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方造成重大损失的;(5)多次采用妨害作证的方法实施虚假诉讼的。

  现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主张,行为人如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而实施虚假诉讼的,还可能构成诈骗罪。这种观点越来越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同。实践中,对于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而参与虚假诉讼的行为,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打破“必须是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自愿交付”的藩篱,对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而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按照诈骗罪论处,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和诈骗罪的,按照从一重罪原则处断。当然,如果行为人本身具有正当理由参与诉讼,只是在其争讼标的的基础上意图多占有他人合法财产的,一般不宜以诈骗罪论处;但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在整个诉讼标的中占主要比例的,目前多数法院仍在为实施虚假诉讼而实施妨害作证活动的案件中,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评价犯罪的严重程度:

  (1)行为动机。即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非法实现自己的财产利益的目的,还是出于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的目的。在前一种情况下,行为的目的并没有错,错的是手段,而在后一种情况下,行为目的和手段都是错的,违法程度显然大于前者。

  (2)实施虚假诉讼标的数额。即行为人希望达到的犯罪目的,诉讼标的数额越大,行为给他人财产利益可能造成的危害或者损失就越大。

  (3)采用的手段及造成的伤害后果。妨害作证罪是一种教唆性犯罪,行为人可能采用暴力、威胁、利诱或者其他本身不具有非法性的手段。采用不同的手段,其教唆的强度及危害程度是不同的,应当根据社会伦理上的价值判断标准及直接对被害人或者间接对社会大众的损害程度及危险性加以适当的评价。行为强度及危险性越高,罪责就越大。

  (4)对司法诉讼活动的影响程度。包括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和司法效率的影响。根据虚假证据是否进入诉讼环节,对司法过程是否已产生影响以及影响的大小等不同情况,可以进一步分为:一是仅有妨害作证行为,但相关虚假证据尚未进入诉讼环节的;二是已经进入诉讼环节,但被鉴别出来,没有影响到判决的公正性的;三是进入诉讼环节,对相关证据的鉴别和认定花费较长时间和较大司法成本,影响了司法效率的;四是虚假证据未能被鉴别出来,司法机关以之为依据作出错误判决的。以上不同情况,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也不同,对司法诉讼活动的影响越大,行为的罪责就越大。

  根据以上分析,对于在虚假诉讼中实施的妨害作证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1)为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而指使他人作伪证实施虚假诉讼,标的数额较大的;(2)为实现自己的财产利益,而指使他人作伪证实施虚假诉讼,标的数额巨大的;(3)使用暴力手段、威胁手段,迫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作伪证的;(4)致使诉讼活动受到较长时间拖延的;(5)致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妨害作证罪情节严重”的情形:(1)为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而指使他人作伪证实施虚假诉讼,标的数额巨大的;(2)为实现自己的财产利益,而指使他人作伪证实施虚假诉讼,标的数额特别巨大的;(3)使用暴力手段迫使他人作伪证,造成被害人轻伤后果的;(4)伪造证据实施虚假诉讼,致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并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方造成重大损失的;(5)多次采用妨害作证的方法实施虚假诉讼的。

  现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主张,行为人如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而实施虚假诉讼的,还可能构成诈骗罪。这种观点越来越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同。实践中,对于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而参与虚假诉讼的行为,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打破“必须是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自愿交付”的藩篱,对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而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按照诈骗罪论处,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和诈骗罪的,按照从一重罪原则处断。当然,如果行为人本身具有正当理由参与诉讼,只是在其争讼标的的基础上意图多占有他人合法财产的,一般不宜以诈骗罪论处;但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在整个诉讼标的中占主要比例的,目前多数法院仍然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3、在为实施虚假诉讼而实施妨害作证活动的案件中,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评价犯罪的严重程度:

  (1)行为动机。即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非法实现自己的财产利益的目的,还是出于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的目的。在前一种情况下,行为的目的并没有错,错的是手段,而在后一种情况下,行为目的和手段都是错的,违法程度显然大于前者。

  (2)实施虚假诉讼标的数额。即行为人希望达到的犯罪目的,诉讼标的数额越大,行为给他人财产利益可能造成的危害或者损失就越大。

  (3)采用的手段及造成的伤害后果。妨害作证罪是一种教唆性犯罪,行为人可能采用暴力、威胁、利诱或者其他本身不具有非法性的手段。采用不同的手段,其教唆的强度及危害程度是不同的,应当根据社会伦理上的价值判断标准及直接对被害人或者间接对社会大众的损害程度及危险性加以适当的评价。行为强度及危险性越高,罪责就越大。

  (4)对司法诉讼活动的影响程度。包括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和司法效率的影响。根据虚假证据是否进入诉讼环节,对司法过程是否已产生影响以及影响的大小等不同情况,可以进一步分为:一是仅有妨害作证行为,但相关虚假证据尚未进入诉讼环节的;二是已经进入诉讼环节,但被鉴别出来,没有影响到判决的公正性的;三是进入诉讼环节,对相关证据的鉴别和认定花费较长时间和较大司法成本,影响了司法效率的;四是虚假证据未能被鉴别出来,司法机关以之为依据作出错误判决的。以上不同情况,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也不同,对司法诉讼活动的影响越大,行为的罪责就越大。

  根据以上分析,对于在虚假诉讼中实施的妨害作证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1)为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而指使他人作伪证实施虚假诉讼,标的数额较大的;(2)为实现自己的财产利益,而指使他人作伪证实施虚假诉讼,标的数额巨大的;(3)使用暴力手段、威胁手段,迫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作伪证的;(4)致使诉讼活动受到较长时间拖延的;(5)致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妨害作证罪情节严重”的情形:(1)为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而指使他人作伪证实施虚假诉讼,标的数额巨大的;(2)为实现自己的财产利益,而指使他人作伪证实施虚假诉讼,标的数额特别巨大的;(3)使用暴力手段迫使他人作伪证,造成被害人轻伤后果的;(4)伪造证据实施虚假诉讼,致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并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方造成重大损失的;(5)多次采用妨害作证的方法实施虚假诉讼的。

  现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主张,行为人如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而实施虚假诉讼的,还可能构成诈骗罪。这种观点越来越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同。实践中,对于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而参与虚假诉讼的行为,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打破“必须是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自愿交付”的藩篱,对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而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按照诈骗罪论处,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和诈骗罪的,按照从一重罪原则处断。当然,如果行为人本身具有正当理由参与诉讼,只是在其争讼标的的基础上意图多占有他人合法财产的,一般不宜以诈骗罪论处;但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在整个诉讼标的中占主要比例的,目前多数法院仍然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盗窃罪的案例分析
      一、盗窃罪案例分析之择一重罪处罚 1、案情介绍:被告人王某、刘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某市非法制作、贩卖、安装盗版有线电视机顶盒,在三个月的时间内,他们在该市安装机顶盒六十余台,获利五万余元。被告人王某先购买正版电视机顶盒硬件,虚构自己做水产生意从而借钱后会获得高额利息的事实,使被害...


·诈骗罪的辩护词
      诈骗罪辩护词之实体辩护 一、根据起诉书的指控,本案定性的关键在于靳某某从事的代办信用卡、贷款业务是否真实存在 纵观全案,决定受害人魏某宇和张某彬是否愿意把钱交给靳某某的根本条件是靳某某是否真实地在从事代办信用卡、贷款业务。换言之,靳某某是否实施诈骗的主要判断标准是其是否从事代...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所谓“应...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
      1、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七条规定: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


·妨碍作证罪的立案标准
      1、妨碍作证罪的立案标准 妨碍作证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或行政诉讼中,范围较广。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刑事侦查或审判过程中,采用强迫、威胁、唆使或贿买等方法使证人作伪证,而且证人构成伪证罪的,行为人构成伪证罪的共同犯罪;证人没有构成伪证罪,行为人如...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案例分析
      1、案例介绍:被告人王欣毕业于南京邮电大学, 深圳市点石软件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2016年1月7日上午,由他创建的快播公司及主管人员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王欣2014年5月20日下午,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被送达了...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聚众斗殴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聚众斗殴罪的定义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 ...


·妨碍作证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妨碍作证罪的刑法规定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抢劫罪的立案标准
      一、抢劫罪的立案标准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因此,只要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


·受贿罪的案例分析
      1、案例分析之非法证据排除 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六千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侦查机关在控制章某某刑事传唤章某某期间,没有出具相关法律手续,也没有制作谈话笔录,至刑事拘留章某某,仍没有对章某某制作询问笔录,故侦查机关的前期侦...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