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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债务人范围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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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清算债务人范围有那些? 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破产清算债务人范围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解释1】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破产宣告之前称之为债务人财产。确定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界定时点是破产申请受理之时,而非破产宣告之时。
  【解释2】我国立法采取的是膨胀主义,即债务人财产不仅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而且包括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新取得的财产(如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
   二、破产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债务人的财产包括两部分,一是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论是否由债务人直接占有,二是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既包括管理人了结未结事务的经营收益,也包括管理人基于行使追回权取得的财产。
  1、可撤销行为取回的财产
  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所为下列行为,管理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所追回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后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2、破产无效行为追回的财产
  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或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管理人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行为无效,所涉财产应予追回。
  3、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总的来说破产清算债务人范围主要是债务人的财产范围,毕竟使用财产来进行偿还的。对于财产范围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指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不管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都是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另一方面是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过程中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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