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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应当由当事人约定确定归属。约定不明,又无法订立补充协议,或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时,则确定为共同所属。共有人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使用非专利技术成果,由此获得的利益归实施使用方。但一方转让技术,必须得到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的同意。由此所获得的利益由各方等额分享。
·公司高层行政人员掌握的技术秘密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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