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财产判决结果的内容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引起离婚的原因很多,当感情淡了,随随便便一件小事都能成为离婚的导火索。那么针对离婚财产判决结果的内容也是双方离婚后需要去了解的,当然,有的人可以不在乎,但夫妻财产分割也是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同时我们也希望看见这篇文章的人只是偶然路过。
  
  一、离婚财产分割判决法律依据:
  
  核心内容:财产分割判决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39条离婚时,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2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7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135 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7 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31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第8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9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二、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 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2、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我们还是有一定的认识对在婚后夫妻二人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其余的就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通过阅读内容可以认识到离婚后,男女双方都不能剥夺另一方获取自己应得财产的权利。同时,也希望法院会接手更少的此类案件。
  
  


·重婚居委会会管吗,归谁管理
      重婚居委会会管吗,归谁管理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婚罪要侦查阶段的,一般是归重婚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的,如果在诉讼阶段的,由重婚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


·一、女的重婚罪会被判几年?
      一、女的重婚罪会被判几年? 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


·超期羁押是否可以获得国家赔偿?
      超期羁押是否可以获得国家赔偿? 一、超期羁押是否可以获得国家赔偿?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的规定,被超期羁押的,可以获得国家赔偿。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对造成人身损害的,国家刑事赔偿的范围为: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离婚协议书探望权应该怎样约定
      离婚协议书探望权应该怎样约定 目前我国协议离婚的夫妻人数其实也不在少数。在夫妻协议离婚过程当中离婚协议书中对于有孩子的家庭的话,那么势必会涉及到孩子的抚养问题,除了抚养费、抚养权以外,另一方最关注的就是对孩子的探视问题。我们将详细为您介绍一下,离婚协议书探望权应该怎样约定? 一...


·犯重婚罪能起诉吗
      重婚是什么,相信您肯定都是了解的吧。我们也都知道,重婚是一种很不好的行为,因为重婚不仅破坏相关家庭的和谐,更是一种犯罪行为。那么,重婚罪能起诉吗?谁又可以起诉重婚罪呢?我们下面就和您一起探讨。 一、关于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当夫妻离婚后
      当夫妻离婚后,有孩子的家庭会有一方得到抚养权,但是由于客观条件因素的影响很多,有很多另一方想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那么就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变更抚养权的情况,并且需要上诉,提供相应的证据。那么,没抚养权变更条件的该怎么办呢? 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变更抚养权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会对抚养...


·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客观方面是什么?
      法律的不断普及,如今的社会已经是一个法治化很高的社会,人们在生活中的侵权问题都可以解决。我国对于环境保护已经写入了法律,目的就是在保护我国的环境不受损失,关于保护动植物的规定在我国的法规中有详细的说明和规定,很多人不是很清楚,那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客观方面是什么?下面就详细...


·大学生能否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1、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但是,这种抚养教育是有条件的,即父母只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对不在此范围的子女,父母不承担抚育义务。<{{tjlytel}}>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


·离婚后孩子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在男女双方诉讼离婚后,如果双方没有子女,那么需要处理的就是财产分割问题,如果双方育有子女,那么除财产分割外,还有子女的抚养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离婚后孩子不给抚养费该怎么办呢? 一、费用分担 抚养费包括子...


·本来结婚
      本来结婚,然后生孩子,有一个美满的家庭然后好好地生活是一件让别人羡慕的事情,但是如果离了婚就不在幸福,并且非常痛苦,还要付抚养费,那么离婚后怎么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并且如果抚养费合理,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离婚后怎么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 我国法律规...


·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出现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情况是比较多的
      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出现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情况是比较多的,这个时候要是双方无法协商处理孩子抚养问题的话,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法官在对案件作出审理的时候,自然首先实要依法,其次就是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作出判决。其中哪一方条件更有利的话,自然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要大一些。那通常争夺女儿抚养权...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