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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撤回的条件应如何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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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公司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3、所谓劳务派遣退回,是指用工单位无权行使解除或者终止权,而又发生法定解除或终止的情形,而由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返回给劳务派遣机构,由劳务派遣机构来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一种做法。

   4、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 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用工单位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法定条件时,其中包括过失性辞退和非过失性辞退条件,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在此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属于《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的条件,即(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工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辞退劳动者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属于《劳动合同法》四十条非过失性辞退的条件,即(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后,劳务派遣单位辞退劳动者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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