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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必须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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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员工可以约定。《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因此,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必须约定的条款,员工和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由于试用期不是必须约定的条款,你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约定试用期应与单位进行协商,如约定试用期,应以书面形式在合同中约定,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无效。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一般不超过3个月,对技术和业务有特别要求的,试用期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期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十五日;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三十日;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六十日。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亦称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合同时就明确约定了效力期间的劳动合同。其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称不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

   试用期属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之一,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威厦公司和王某签订书面变更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


·劳务关系的常见情形
      一是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个人员或某几个人员,或者将某项临时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给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双方订立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这类从事劳务的人员,一般是自由职业者,身兼数职,自己通过中介机构存放档案,缴纳保险。   二是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


·因劳动者过错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吗?
      完全忽视劳动者对未订立劳动合同是否存在过错而认定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可能造成显失公平的情形。 故在特殊情形下,确因劳动者过错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比如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其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


·社会保险争议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符合本法第136条规定情形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在诉讼时效...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会有什么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不...


·员工辞职,单位应该补偿吗?
      

1、2008年后合同到期的,如果是员工不愿续签的,则公司不用支付补偿金,如果是公司不愿续签的,则需支付补偿金。
2、如果合同到期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却继续用工,必须支付赔偿金。

总结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1种情形
...


·竞业限制的业务与地域怎么规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如竞业限制协议中仅约定本行业或者其他行业,同类产品业务,相似的产品、业务,法院会要求用人单位进一步明确其主营业务以及竞业限制的范围;对竞业限制地域的约定,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法院会以用人单位业务实际辐射的地...


·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该如何应对?
      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双方的共同合意。如果有一方不愿意,合同也就难以签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


·什么是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在我国就业歧视主要表现在:地域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


·职工无照或者无证驾驶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存生前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对该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赵某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与驾驶另一机动车的王中生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但对赵某存因无照驾驶无照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未履行通知工会程序,能否事后补正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由于解除劳动合同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故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对此,劳动合...


·带薪年休假计算方式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条例》1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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