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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行使辞职权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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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劳动者应否赔偿责任,主流观点有二,分别为:

  

    观点一,劳动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两种情形下的“劳动者赔偿责任”,即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的赔偿责任;劳动者在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入职其他单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的赔偿责任。因此,在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不宜判决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2、绝大多数法人系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其在享有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获取利益的同时即应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因此劳动者因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应纳入企业的经营风险范畴,由企业负担,不应转嫁给劳动者。

  

    观点二、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应限定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理由如下: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负有忠诚义务,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操作规程。如劳动者因故意、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则基于公平原则,劳动者亦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笔者更为赞同第二种观点,即劳动者在一定合理范围内负有赔偿责任。

  

    以案例一为具体说明。案例一中,判决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原因如下:1、双方存有书面约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做出了具体要求。即出租车公司曾明确要求张先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审慎驾驶,保证行车安全;双方并约定个人发生责任交通事故时应赔偿损失且损失可在“预留金”中扣除。2、劳动者对于损失的发生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交管部门认定张先生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3、损失具有合理性。该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2799元损失系机动车负全责情况下交强险及商业险的免赔部分。4、出租车行业具有一定特殊性,出租车驾驶员在工作过程中始终需要参与公共道路交通,其更应严格、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保证行车安全。判决出租车驾驶员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有利于敦促出租车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保证行车安全,自觉维护良好的公共交通秩序。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享有对劳动者的履职损害赔偿请求权,那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损失应在何种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负担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第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全额求偿权。第二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强弱关系明显,若不区分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对劳动者科以过重的赔偿义务,则有违公平、合理补偿的基本法律精神,故应区分情况,适用不同的赔偿限额。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在区分劳动者过错程度的基础上,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劳动者故意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考虑到其自身主观恶性较大,可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劳动者重大过失致用人单位损失的,则应综合考量劳动者的经济状况和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如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是否低廉、是否进行了必要的技能培训、是否劳动过度;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职务是否曾加指示、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否因用人单位管理上的缺失所致、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保护制度是否健全;以及损失是否可以通过保险理赔等其他方式补救等因素酌情进行确定。


·因劳动者自身原因故意或过失不签订劳动合同,事后能否据此主张双倍工资补偿?
      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能否向公司主张双倍工资赔偿。但在实践中不同地区有不同规定,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1)因劳动者过错导致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继续保持劳动用工关系的,劳动者无权主张双倍工资赔偿(主要包括广东省...


·用人单位在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的罚款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作为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之一的...


·无效劳动合同常见的13种情形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常见的无效劳动合同有以下13种:


1、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如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购买社会保险等。

2、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损害生命、健...


·建筑公司将工程内部承包、转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由实际施工人招募的工人与建筑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引入了实际施工人的概念: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超生子女能否按供养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费、抚恤费、救济费等待遇?
      养老保险丧葬费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标准。从某些地方规定来看,丧葬补助金一般按照职工死亡时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计发,如大连,丧葬补助费为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个人...


·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可否以法律关系认识错误为由,要求自动恢复劳动关系?
      当事人基于对法律关系的错误认识所为民事行为的效果,应当结合产生错误认识的原因、所作意思表示的客观内容及意思表示产生的实际后果进行认定。一般而言,对法律关系的认识错误,不会构成民法上的重大误解。同时,劳动关系具有合意性,是双方行为。故劳动关系解除后,单位不可因法律关系认识错误,要求...


·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应如何确定?
      1、《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


·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能否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1、按照劳动合同法的bai规定,只能由用人du单位和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zhi派遣适用于临时性、辅dao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不存在约定试用期的做法。 2、经了解,现阶段许多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员工总有这样、那样的原因,常见情形之一在于用工单位的人员编制紧张,而不得不选...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承担违约金与承担损害赔偿能否同时适用?
      竞业限制义务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合同方式约定,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商业秘密包括未申请专利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包括技术秘诀、生产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等,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经营策略、货源信息等。上述商业秘密构成了企业的核心竞...


·关于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应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属于劳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或者劳动者基于特定的理由解除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均非本司法解释规定的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也就不存在适用本条的前提。 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且用人单位不再继续经营。如果用人单位虽然经营期限届满,但是其通过修改章程且通过变更登记的形式继...


·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一、有关劳动合同的签订

    1、符合双十条件的话,在签订合同时,最应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答:符合双十条件,是指在本单位已经工作了10年以上,离退休年龄不到10年,男的60岁退休,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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