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主张加班费应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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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地在非全日制员工是否享受,以及如何享受法定节假日待遇上都形成了不同意见。分支机构较多的用人单位很难一一甄别与及时调整。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讼,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协议时,一并就法定节假日报酬的给付标准进行明确约定。
2、原、被告之间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在日常办案中,法官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自己的生活经验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运用经验法则推定事实的结构。其结构图可表示为“已知事实+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另一事实”。(1)原告主张双方为全日制用工形式,但原告在庭审中承认自己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自主经营货物买卖、从事京东快递送达工作,这正如很多劳动者的情况一样,利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打零工,所以劳动者利用休息日工作的,不应当按加班处理。本案中原告有多个兼职,双方之间应当是非全日制用工形式;(2)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合同书的填写说明第一项为“本合同书适用于公司使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且该劳动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3、对于非全日制用工而言,其同样也是可以有加班工资的。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天工作超出8小时之外的时间都计算为加班时间,按照本人工资的150%计发加班工资;如果是双休日的,则为本人工资的200%;法定节假日为本人工资的300%。
4、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相比,具有其灵活性与特殊性,两者之间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工作时间。超出法定的一周二十四小时的总工作时间一般应当认定为全日制用工,而在法律规定的总工作时间内,具体工作时间则由用人单位自主安排。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不存在延长工作时间以及休息日加班问题,也就不存在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问题。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非全日制员工上班,那么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加班,以及是否需要支付三倍的加班工资,司法实践存在较大争议。
·在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数额等方面有瑕疵的竞业限制是否有效?
具体到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问题,经济补偿金是对竞业限制条款限制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生存权的一种补偿。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生存权与用人单位对商业秘密的权益形成冲突,为了平衡两种权益,经济补偿金就成为必需。如果竞业限制条款未约定经济补偿金或明确约定不给予经济补偿金,显...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否赔偿损失?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依法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系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时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在规定医疗期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因此,在当事人确实有病需要治疗的情况下,只要请病假的时间不超出医疗期,单位应当批准病假并支付病...
·不定时工作制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履行的,能否按照标准工时制认定权利与义务?
1、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我国现行工作时间种类分为标准工作时间和特殊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是由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从事工作的时间。它是工时制度的主要形式,也是计算其他种类工作时间的依据。我国标准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依据是1995年国务院《关于修改...
·因劳动者过错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吗?
完全忽视劳动者对未订立劳动合同是否存在过错而认定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可能造成显失公平的情形。
故在特殊情形下,确因劳动者过错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比如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其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
·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还是从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第2款又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这是对仲裁申诉时效的一个补充规定。劳动仲裁申...
·未取得教师资格的劳动者能否向民办学校主张签订教师岗位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对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进行规定,但依据常识,劳动是后天形成的,需要具备一定的知识和技能。要成为一名劳动者,首先需满足从事相应工作的自然条件,如脑力和体力。其次,需不违反法律基于法益保护而作出的规定,如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
·用人单位向不特定劳动者提供的抽奖奖励,是否属于福利待遇?
教育基金奖励是被告新年年会上各种奖励中的一种,而且专门针对史泰博商贸有限公司符合特定条件的员工,教育基金又是由公司创始人设立并由公司财务总监管理的,并非通常意义上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虽然采用了抽奖的形式,但并不符合射幸合同或者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由于涉案的基金并未按照有关...
·用人单位能否在劳动者哺乳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
·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合同的效力随之终止。但是,劳动者在被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是付出了劳动的,对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劳动合同法》作了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根据《劳动合...
·股东为公司提供劳务的,能否据此确认股东与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1、通常,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股东可以获取的利益,所以此时股东为公司工作就会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在公司人员不足或认为自己进行经营管理可能对公司经营有利的情况下,义务为公司提供劳务,这种情况下的目的是为了能获取更多的分红;一种则是单纯为了获取劳动报酬。
2、由于股东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