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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能否解除试用期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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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裁员的顺序应该先从较短期限的劳动合同开始,试用期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对来说是最短的。另外,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贡献上来看,不裁减试用期劳动者,反而裁减工作年限长的劳动者,似乎有失公平。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中不能解除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因为经济性裁员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41条中,而《劳动合同法》第21条则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在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是,就经济性裁员而言,并不包括在第39条和第40条第(1)、(2)项中,因此,经济性裁员属于试用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裁员的顺序应该先从较短期限的劳动合同开始,试用期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对来说是最短的。另外,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贡献上来看,不裁减试用期劳动者,反而裁减工作年限长的劳动者,似乎有失公平。

   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依据第40条第3项,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也不能依据第41条的规定,即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要想解除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6种和第40条规定的2种情形的8种情形之一,否则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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