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最高院关于集资诈骗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诈骗罪有多种表现形式,比如普通的面对面诈骗,通过网络进行的网络诈骗,通过电话进行的电信诈骗等,刑法当中为了对诈骗加以区分,按照诈骗罪侵害的对象等,规定了不同的罪名,比如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那么,最高院关于集资诈骗罪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全文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第六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九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是最高院针对集资诈骗罪审理中遇到的问题作出的相关解释,目的是为了指导下级法院遇到类似的情况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进行正确的审判量刑。司法解释有利于规范相关案件的审理,避免同一种案情出现大相径庭的法律适用。
  
  
  
  


·死刑犯的立功,可以减刑吗?
      我国刑法对“重大立功表现”是在68条、78条分别作了规定。《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


·什么情况下的假想防卫是定罪性质?
      什么情况下的假想防卫是定罪性质?假想防卫是定罪性质存在以下情况:(1)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不存在。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假想防卫行为区别于正当防卫和其他防卫错误的关键。所谓假想防卫,顾名思义,就是假设的想象的防卫而非真正的防卫,何以如此,是因为不法侵害并不实际存在,当然也...


·动手打孕妇的男人犯什么罪
      属于家暴,如果经警方指定司法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结论为轻伤,属于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所谓“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为夫妻关系,那么受害人可以在故意伤害的纠纷解决之后,再次发起离婚诉讼,将故意伤害的判决书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给出的轻伤鉴定结论书。法律...


·逃税罪可以是单位犯罪吗
      依法纳税是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是法定的义务。生活中,我们进行买卖交易的,基本都会涉及到纳税的问题。但在税额比较大的时候,可能就会有人想要逃税,这样的行为就有可能构成逃税罪。那么实践中,是不是只能由自然人构成逃税罪?逃税罪可以是单位犯罪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


·朋友把人砍伤了,请问下各位犯罪既遂是犯罪得逞吗
      得逞了。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特征: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2、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3、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1、行为犯。也称举止犯,是指行为人只...


·刑法法律援助的条件主要是什么
      刑法法律援助的条件主要是什么在向法院进行诉讼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法律上的知识并不是每个人都知道的,这就需要有专业的人士进行帮助。但是很多时候,因为诉讼申请人的经济原因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就会申请法律援助,应该知道刑法法律援助的条件主要是什么? 一、刑法法律...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能否缓期执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缓刑的适用对象仅仅是被判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不过此时还需要同时满足了其他条件之后,那么才是有可能被判缓刑的。实践中有人在咨询我们这样一个问题: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能否缓期执行。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一、判处有期徒...


·刑事诉讼法违法所得怎么处理?
      我们通过劳动换取生活资本,实现劳动和资本的等价交换,但在我国许多的刑事诉讼中,总会涉及到违法所得,这就是犯罪者没有通过正当途径获取收益造成的结果。那么,我国刑事诉讼法违法所得是怎样定罪的?本站来为您全面解读。 一、刑法中的违法所得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适用死刑么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适用死刑么《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第...


·在我国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们国家刑法所规定的都是一些具体的犯罪罪名,但是刑事诉讼法都是在程序方面的一些具体事项,很多人对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并不是特别地了解,因为这样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在我国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在我国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中程序违法是什么意思?所谓程...


·保险诈骗罪定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保险诈骗罪定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保险诈骗罪定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保险诈骗罪定刑标准是按照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来进行处罚,数额巨大的按照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惩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