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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补贴劳动者外出旅游,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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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公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能否认定工伤

  

  应当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待遇包括哪些

  

  工伤待遇主要包括如下几个项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及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社保中心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上述三项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特别提醒的是: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为支付前提。

  

  职工去值夜班途中受伤属于工伤。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都属于工伤。  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 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的范围作了详细的规定。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救灾害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隐蔽用工背景下劳动双方有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如何甄别?
      1、劳动力用工市场中,用工单位基于逃避税收或是减少用工成本等诸多因素的考虑,恶意规避劳动法强制义务之规定,通过以民事关系掩盖劳动关系或是以非标准劳动关系掩盖劳动关系等手段实施隐蔽用工。此情形下,法院如何甄别劳动关系建立的合意,成为处理此类案件的难点和焦点。 2、“隐蔽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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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就一种,就是书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6~17条规定来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


·在劳动合同期满以前,公司开始清算并与员工达成补偿协议的,是否应发给员工经济补偿金?
      企业经营期满而劳动合同期限也同时届满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企业经营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的,企业经营期满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的规定,这种情形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企业经营期满而合同期未满,企业想延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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