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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用中已经由社会保险支付的部分可否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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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导致人身损害,涉及受害人、侵权人与社保部门。受害人因侵权行为主张赔偿医疗费,以及基于与社保部门存续医疗保险关系而报销医疗费,分属侵权法和社会保险法调整范畴,两者在效力上并不存在竞合冲突,故医疗保险垫付的医疗费用不能从损害赔偿中直接扣减,亦不能将此部分费用由侵权人赔偿给受害人。在社保中心未参加诉讼情况下,应通知社保中心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直接判令其向侵权人追偿垫付的医药费。

  

  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7辑第133页

  

  2、侵权人不因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了医疗费而免除赔偿责任,社会保险机构有权追偿。在受害人已经起诉侵权人的情况下,可以在本案中确定侵权人应该赔偿的金额。若侵权人实际履行了赔偿责任,受害人将报销的医疗费用是否退还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应依据有关社会医疗保险法律规定另行处理。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993号民事裁定书

  

  3、社会保险制度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基本社会保障,没有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功能,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不能因为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的给付而减轻或免除;要注意保护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追偿权。如果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向受害人支付保险待遇后有权就其中的部分或者全部向侵权人追偿,在相应的侵权纠纷案件中,可以通知其参加诉讼。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2015年12月24日)

  

  4、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观点来源: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0日发布)

  

  5、侵权人不因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了医疗费而免除赔偿责任,社会保险机构有权追偿。在受害人已经起诉侵权人的情况下,可以在案件中确定侵权人应当赔偿的金额。若侵权人实际履行了赔偿责任,受害人将报销的医疗费是否退还给社会保险机构,应根据有关社会保险法律规定另行处理。

  

  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4辑第241-242页

  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帮助和医疗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属于政策性保险。医保的费用按规定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伤住院治疗,社会保险机构为其支付部分医疗费用,是在履行了缴纳保险费义务后才享有的权利,属于受害人投保后带来的收益。况且,医保提供的只是最基本的医疗保障,有一定的限额,该基金的使用会直接影响到受害人以后就医时的自付部分的比例,因此,医保支付的医疗费属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不应当从其主张的医疗费中扣除。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依据上述规定,社保中心有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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