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南京办理劳动关系转移的备案新政是怎样的?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用人单位出于自身利益,同时为了减少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务纠纷,会选择将员工的劳动关系转移到别处,比如集团公司下面的分公司或者是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等。办理劳动关系的转移还需要进行备案,下面就来了解一下关于南京办理劳动关系转移的备案新政,详情请看下文。
  
  
  一、什么是劳动关系转移?
  
  将员工的劳动关系由原用人单位转移至另外一家新用人单位,在此过程中需要由原用人单位、新用人单位与员工一起签署三方协议,员工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二、关于南京办理劳动关系转移的备案新政
  
  关于试行劳动关系转移备案等事项的通知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局相关处室(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做好“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力合理配置及流动,简化经办流程,减轻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事务负担,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试行劳动关系转移备案及其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关系变更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将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劳动关系转移备案及其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关系变更:
  
  1、用人单位以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变动的;
  
  2、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岗位变动的;
  
  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关联企业间流动的;
  
  4、用工单位将所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变更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工的;
  
  5、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情形,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原劳务派遣单位将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主体变更为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新劳务派遣单位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应提供下列相应材料,到原就业登记备案的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劳动关系转移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
  
  1、《南京市职工劳动关系转移备案表》、《南京市职工劳动关系转移情况表》(进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首页,点击“服务大厅”,点击“网上下载”—点击“劳动关系”下载相关表格);
  
  2、劳动关系转移后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应当明确载明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出现时由新用人单位一并支付等涉及劳动者合法权益事项;
  
  3、能够证明符合劳动关系转移相关情形所对应的真实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第一条第1项的,应提供委派或任命的证明材料;
  
  属于第一条第2项的,应提供合并、分立的工商、税务登记等证明材料;
  
  3、属于第一条第3项的,应提供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关联企业的证明材料;
  
  4、属于第一条第4项的,应提供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的材料和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等材料;
  
  5、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5项的,应提供所涉三方单位协商一致的材料、接受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材料。
  
  (三)、劳动关系转移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办结后,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变更手续。
  
  (四)、用人单位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劳动关系转移备案及其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关系变更手续,造成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之间,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得相互转移。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关于贯彻<南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宁劳社就管〔2009〕20号)第五条第(一)项同时废止。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5月7日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当用人单位提出要转移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劳动者是有权拒绝安排的,如果公司执意转移,就涉及到解除原来的合同,还需要支付劳动者一定金额的赔偿金。在办理转移时依照当地人社局规定的备案手续进行。
  
  
  
  


·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以辞职吗
      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以辞职吗?这是很多劳动者在遇到事情想要辞职时担忧的事情。在辞职上面,法律其实没有对劳动者做出太多的限制,但出于对单位利益的考虑,还是做出了相应的要求,下面就让我们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一、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以辞职吗 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辞职)分三种情况: ...


·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中止是多久?
      我们知道,工伤一般都是要给报销的,如果单位不管员工的工伤,员工是可以去告这个单位的,但是,一方面是工伤的判定问题,另一方面就是申请的时限问题,那么,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中止时间是多久呢?我们为您整理出了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中止的有关情况如下。 一、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中止 1、《劳动法》第...


·建筑工程人员误工费如何索要误工费是法律定义
      建筑工程人员误工费如何索要误工费是法律定义,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窝工费指的是承包商(包括合法分包商)在进入施工现场后,不能按照总包合同约定或者分包合同约定或者开工通知书指令或者设...


·一、能否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吗?
      一、能否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吗?能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必须要有双方当事人,有合同条款,有日期,合同为一式两份,劳动者一份,用人单位一份。合同的日期涉及到劳动者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期间,还涉及到日后有可能发生的诉讼时效。在签订每一份合同时,要注意看是不...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派遣劳动关系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在我国的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包含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关系有很多种,其中就由两种容易混淆就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派遣劳动关系,那么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下面的我们就来为您整理编辑。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许多国家都将非全日制...


·劳务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劳务合同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合同,劳务合同约定的是以劳动提供的服务。很多人无法准确的区分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将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劳务合同包括哪些内容等等问题,希望能帮助您解决这方面的法律问题。一、劳务合同包括哪些内容劳务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劳务合同是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与法律依据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与法律依据 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关系转移事实劳动关系劳务派遣解除劳动关系试用期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事实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用人单位为其提供劳动报酬而形成的关系。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在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的现象存...


·10级工伤能赔多少钱
      10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辞退吗?
      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辞退吗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又认为需要...


·员工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劳动合同也就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签订的书面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员工。不过实践中不少人认为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实际上这是一个误区。那么具体来说员工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如果你有这方面的疑惑,那就看下面我们为您做的介绍吧。 ...


·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是指公司员工或者用人单位由于自己的工作失误违反了劳动合同,为相关用人单位带来了损失,那么相关人员就要承担违约的后果。下面我们详细介绍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包括两部分: (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责...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