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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辩护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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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信用卡办理手续简单,申领门槛低,已在各个领域的经济贸易中被广泛使用。但是由于很多人不了解信用卡的使用法则,导致出现了许多法律问题。其中最常见的就是信用卡透支问题,有时只是因为一时疏忽而导致的信用卡透支。那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辩护词有哪些呢?
  
  一、当事人透支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应当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1、审查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及造成无力还款的原因。持卡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有持续还款行为且信用良好,但因失业、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短期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无力还款,并未继续透支,且能够提供证明其当时经济状况的合理线索的,不应当认定为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做无罪辩护。2、审查持卡人未及时还款的原因。有证据证明持卡人对欠款数额或还款方式存在合理异议,无拒不归还欠款的意思表示,与发卡银行之间保持正常、畅通联系,积极与发卡行沟通、寻求解决方案的,不应当认定为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做无罪辩护。3、审查透支款项是否为登记持卡人造成的及被透支后的行为表现。登记持卡人将信用卡借与他人使用,并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偿还信用卡欠款,登记持卡人已尽及时通知使用人银行催收情况的义务的,不应当认定为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做无罪辩护。但登记持卡人与使用人共谋或明知使用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4、审查持卡人的其他情形,以证明持卡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审查发卡银行的催收情况
  审查两次催收是否为有效催收,两次催收之间的间隔是否在一个月以上。有效催收的前提是持卡人违反信用卡合约,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使用信用卡后不归还欠款。持卡人未违反与信用卡管理机构达成的最低还款额约定,还款达到最低还款额,或者推定已归还最低还款额;以及持卡人还款逾期后,发卡行未提出异议,认可其还款行为的,则不认定持卡人违反信用卡合约内容。银行的催收行为则不属于犯罪构成意义上的有效催收。
  三、审查恶意透支的数额
  恶意透支的数额未达到一万元以上的,应做无罪辩护。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本金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发卡银行经过两次催收三个月后至公安机关立案之前,持卡人归还部分欠款的,该归还数额不计入恶意透支的犯罪数额。即恶意透支数额=公安机关立案前涉案信用卡实际消费(含提现额)数额—实际还款数额。以分期付款方式透支的,案发时未到期的透支数额一般不计入恶意透支犯罪数额。但持卡人在办理分期付款时,发卡银行已尽充分提醒义务,当持卡人出现逾期或复合其他条件时,银行有权终止分期合约,并对全部余额进行催收的,应当以全部未归还透支本金认定犯罪数额。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辩护词有哪些的问题我们的整理就这么多了。如果只是因为一时大意或者是对信用卡的疏于管理而导致的恶意透支,当事人应提供合理证据表明自己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自己辩解,另外透支金额,银行催收的情况也可以作为辩词内容为自己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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