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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帮工人与过错帮工人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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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参照《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规定,并依据第178条第3款关于“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规定,对帮工人侵权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形态作出相应调整。一是非实质性的文字修改,将“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修改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使表述更加简练;二是不再将被帮工人与过错帮工人的责任认定为连带责任,被帮工人的责任是替代责任、外部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过错帮工人追偿。

  被帮工人接受帮工或者未明确拒绝帮工的,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责任由被帮工人承担。这主要是考虑,帮工人一般是应被帮工人的请求参加帮工活动,或虽然被帮工人没有邀请帮工人参加帮工活动,但当帮工人得知被帮工人在建房、收割粮食、搬家等方面存在困难时,基于中华民族的善良风俗而主动帮忙、无偿提供劳务,被帮工人是受益人,因帮工活动获得利益。因此,只要被帮工人没有明确拒绝帮工,帮工人因帮工活动致人损害的责任就应由被帮工人承担。被帮工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基于帮工的特定关系而为帮工人的行为承担的替代责任,这与《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关于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立法意旨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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