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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解释139条对审查起诉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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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古代,地方官员审判死刑那件后,需要将案宗进行整理,然后一级级的上报,最后由皇帝决定是否执行死刑,这是对人的生命权的尊重。此项制度发展到现在,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审查起诉程序,该程序是由刑诉法解释139条规定的。
  
  一、刑诉法解释139条对审查起诉程序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查起诉程序】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二、审查起诉程序
  
  1、审查起诉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将公诉案件的处理材料上交检察院,由检察院作为控方提起审查起诉。
  
  2、检察院在作出起诉之前会先审查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据;是否遗漏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不当追究,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否适当,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问题。
  
  3、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4、侦查监督
  
  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庭审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出现非法收集证据的可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调查核实,有非法收集证据情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
  
  检察院根据需要可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口头纠正,情节较重的应当报请检查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动本院侦查部门审查,并报告检查长。侦查部门审查后应当提出是否连侦查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5、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征求各当事人的意见,有委托人的也需要征求委托人的意见。有我们可以看出,审查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若相关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的,需要以附卷的形式进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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