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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保金新规的五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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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质保金新规的五大变化在大型建设工程项目中,常常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约时常常会出现很多分歧,例如到底应在工程款中预留多少资金,用以保证承包人的权利呢?这是双方都应该慎重考虑的问题,这就涉及到质保金的问题,下面一起来了解工程质保金新规的法律常识。工程质量保证金新规五大变化1、首次明确缺陷责任最长不超过2年缺陷责任期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关系承包人切身利益。实践中,发包人经常有意或无意将工程质量保修期与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挂钩,要求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方可返还质保金。但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因此,如果按照发包人的要求,那么质保金就要等到工程寿命结束才能收回,这显然是对承包人不公平的,由此也造成了大量的质保金返还争议。2、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其中,关于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的规定,最先出自《清理保证金通知》。3、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也是出自《清理保证金通知》中的要求。以前的规定并未强制性要求工程质保金的预留比例,只是规定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实践中虽然大部分工程项目的质保金的预留比例未超过5%,但对于一些新型或风险较大的项目,发包人还是会预留较大比例的工程质保金,作为其项目的风险控制措施。4、预留工程质保金可由第三方托管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虽然以前的规定中对工程质保金的托管已有类似规定,但新规定特别强调了托管金融机构的“第三方”属性。希望通过第三方托管机构的监管,实现工程质保金的专款专用,避免质保金的延期返还,解决发包人挪用、滞留工程质保金导致施工企业权益损害的情况。但由于该规定并不具有强制性,实践中能否被顺利接受不容乐观。5、增加逾期返还工程质保金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2)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3)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4)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5)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6)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7)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新增)各点都击中中心,要想在工程建设中避免出现些不必要的麻烦,发包人、承包人就应该顺着政策新变化好好的研读,在工程合作中,互惠互利,减少争端,良好的合作模式,工程质量也得到了很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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