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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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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该各司其职,坚守自己的工作岗位,为人民服务。然而,如果由于政府工作人员的失职,从而引起严重的后果的,那么相关的负责人则要被问责,比如传染病防治失职罪。那么,什么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今天我们就来为您介绍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及其认定。
  
  
  一、什么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行为人须是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是指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人员,只有他们才能构成本罪
  
  (二)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着过失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他应当知道自已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
  
  (三)行为人具有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和其职务要求的防治传染病的职责或者在履行职务中敷衍塞责、草率应付,极端不负责任,没有切实履行起应当履行、能够履行的义务。
  
  (四)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二、如何认定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要认定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最重要的是要分清情节是否严重。那么何为情节严重呢,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
  
  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作为政府卫生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该意识到自己工作责任的重大,绝不容许一丝疏忽与失误,这关系到整个国家,甚至整个世界人民的健康与安全,一点点的失误遗漏都有可能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同时,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职工工作的监管力度,若工作人员有失职行为,则要根据相关法律对其进行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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