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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夫妻的公司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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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要是在结婚之后发展的比较好的话,可能会自己做生意开公司,然而这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财产就会比较多了,其中一起开的公司就算是其中比较特殊的一种。那在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对于夫妻的公司要怎么处理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夫妻公司”是指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在离婚案件中对该类“夫妻公司”财产如何分割,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并不统一。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格,并向工商登记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恢复其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性质,然后再将其资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理由是:《公司》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二人以上,而《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除外),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虽登记股东为两人,但实质上是一个集合集体,夫妻之间不构成真正意义《公司法》上的股东关系,该类公司仅具有公司的外壳而无公司之实质。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公司,实为以单一主体设立有限公司,势必损害公司财产的独立性,故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
  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有限公司,对于双方在公司中的投资比例可视为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理由是:《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二人以上,并没有对股东之间的身份关系作出限制,夫妻双方在设立公司时,对于出资的共同财产已转化为公司股权,双方各自拥有股权之比例已经工商登记部门登记备案,应视为双方就此已明确约定。故,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按照双方从持股比例进行分割。
  第三种观点认为,夫妻以共同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双方的持股比例仅系设立公司之需要,并非双方的财产约定,对此在离婚案件中仍应依据《婚姻法》之规定处理。理由是:《公司法》对于股东身份并无限制,夫妻双方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将共同财产中的一部分作为各自在有限公司中的出资,只是设立公司的需要,并不是要改变他们之间的夫妻财产形式。再结合我国以法定共有制为主的现实国情,不易推定夫妻双方有改变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意思表示,而公司股东的地位,只是对外关系而言,在夫妻关系内部,仍应依据《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的规定来处理。
  【具体分析】
  夫妻设立公司并非单一主体设立公司,按照我国民事立法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为民法中的共同共有关系,这一共同共有关系并不意味着其法律主体的单一,与之相反的是共有二字即二人以上的法律主体。故,以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公司,并非单一主体设立公司。以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并不必然构成对公司法人财产独立性的损害,形成的是夫妻共同共有股权之现象。由于夫妻间的特殊关系,或许会出现个别股东操纵公司、损害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性的现象,但并不意味着夫妻公司必然会导致这种现象,对否地夫妻公司法人人格的问题上应采取谨慎态度。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仅为夫妻二人,双方股权比例的设置往往具有一定的随意性,或仅仅是出于形式上的需要,并不能真实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工商登记不能当然作为财产所有权份额的依据,工商登记中载明的股权比例并不等同于财产约定。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还要注意与《公司法》中相关规定相结合:第一,离婚后夫妻双方都有经营能力,且也都愿意继续共同经营的,可根据《婚姻法》有关处理财产自规定,直接按照股权;第二,夫妻双方都要求解散清算公司的,可以在清算后对公司剩余财产按照《婚姻法》之有关规定进行分割;第三,夫妻一方要求保留公司,另一方要求退出公司并获得相应补偿的,可以考虑通过将股权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方式解决(若直接转让给要求保留方的,还需要去变公司为一人公司),使得退出一方能够得到经济补偿,而公司又能得以存续。生活中夫妻共同开公司的情况也是越来越多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夫妻日后不离婚还好办,毕竟就不会涉及到对公司进行分割,而一旦夫妻打算离婚的这种情况下对公司的分割也就成了必然的了。那在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该如何对公司进行分割了,上文中做出了介绍,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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