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形态是怎样的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很严重的犯罪,关于毒品方面的犯罪都是值得关注的热点,其中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形态有哪些?犯罪形态的认定是怎么样的?哪些情形是未遂?哪些情形是既遂?现在在下面的文章为您解答。一般来说,故意犯罪既存在犯罪既遂,也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未完成形态。如前所述,容留他人吸毒罪既有作为形态,也有不作为形态,其中,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不作为形态是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形态下的容留他人吸毒罪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形态,而不作为形态的容留他人吸毒罪主观上往往是间接故意,仅存在既遂形态,行为人一经着手即告既遂。司法实践中,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既遂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有他人在行为人的容留下,实施完成吸食毒品的行为后,行为人才构成既遂;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容留行为,就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既遂,而无论他人是否实施完成吸食毒品行为。首先,按照我国的传统刑法理论,犯罪既遂是犯罪行为齐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我国刑法第354条的表述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从语义学来说,该罪状包含两个行为,即容留行为和吸食、注射毒品行为,主观上具有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故意,客观上仅有容留行为,而未发生吸食、注射毒品结果的,不符合犯罪既遂的全部要件。其次,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容留行为在其他刑法条文(如赌博罪)中通常作为帮助行为来处理,而本罪将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目的是从毒品犯罪的下游(毒品消费领域)对毒品犯罪进行防治和打击,如果不从容留行为的结果方面进行限制,势必造成刑罚权的过度扩张。再次,犯罪既遂问题,往往只是文字表述问题,仅具形式意义,而无实质意义;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既遂也是如此,与其审慎研析各种既遂理论,还不如在司法实务的语境下进行判断分析;在刑法谦抑性的指导下,前种既遂观点可达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平衡状态。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实施“完成”吸食毒品则构成既遂,是指被容留者已经开始吸食毒品,而非吸食毒品行为的结束。无论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作为犯,还是不作为犯,其犯罪形态的探讨均涉及着手的认定问题。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不作为犯的着手认定,应遵循不真正不作为犯着手认定的基本原理,“在法益面临急迫并具体的危险时仍然不作为而导致结果可能发生”,即为着手。具体到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容留者在容留场所内吸毒,而行为人不予阻止的,即为本罪不作为犯的着手。赵六案,如果赵六看见张三等人正在着手着手准备毒品、吸毒工具,却不予阻止,而仍然自顾自离开的,则可以认定赵六已着手实施容留犯罪。如前所述,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形态的探讨仅针对作为犯而言,其着手的认定对于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具有重要意义。按照我国刑法理论通说,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本罪而言,容留行为的开始即为着手,也就是说,行为人提供给被容留者某一场所,被容留者进入该场所时,或者被容留者进入某一场所后,行为人取得该场所的支配、控制权之时,则已着手。以此时间节点为界,行为人以容留他人吸毒为目的在宾馆登记开房、承租租房等行为是犯罪预备,着手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容留者未完成吸食毒品的行为是犯罪未遂。本罪的犯罪中止,则是在犯罪预备阶段(在宾馆登记开房、承租租房等)或者实行阶段(容留行为和被容留者吸食毒品行为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容留他人,或者阻断被容留者的吸食毒品行为。以容留三人吸食毒品作为本罪的构罪标准,如果其中两名被容留者已开始吸食毒品,行为人阻止第三名被容留者吸食毒品的,构成本罪的犯罪中止。以上就是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形态的问题解答,如果您想要了解其他问题,如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可以找我们的在线律师,我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解答。
  
  
  


·刑法中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界限是什么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界限是什么(一)在犯罪构成上,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二)在主观上,表现为行为人主观犯意的目的和...


·逃税漏税最高刑罚是什么?
      逃税漏税最高刑罚是什么?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会接触到很多种税费,依法纳税是企业的应尽义务,任何企业都应该按照规定报税。可是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企业存在逃税漏税的行为,它们通过各种手段逃避纳税义务,如果情节严重的话,会触犯刑法。那么逃税漏税最高刑罚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如何规定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如何规定的?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 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主体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任何公民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


·法院判刑后多久送监狱
      法院判刑后多久送监狱 一、法院判刑后多久送监狱 30天以内看守所不会送犯人去监狱,这个30天是上诉时间。如果期间上诉,将择日在次开庭宣判。 如果没有上诉,30天以后,看守所会根据服刑年龄和年限进行分配监狱。比如判刑1年的在看守所已经有半年了,只剩下半年时间服刑,看守所会选择...


·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是什么
      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是什么 我们知道诈骗罪就其诈骗金额数量的多少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种类。在这三大种类中要数“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情节最为严重。那么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什么呢,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档次是什么?我们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做出解答...


·徐州市抢劫罪量刑标准,抢劫犯罪如何处罚
      抢劫行为不仅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由于还会使用暴力手段,因此不排除对受害人人身造成损害。世界各国也是将抢劫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的,不过在具体的量刑上是不同的。那么在我国徐州市抢劫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为您介绍。 1、抢劫一次,犯罪情节和后果一般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 2...


·法院判1年缓刑1年什么意思
      法院判1年缓刑1年什么意思?就是在判决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再犯罪,原来判决的那一年有期徒刑就不再实施了。如果在这特定的考验期内犯罪人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即收监执行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


·故意伤害罪判缓刑要符合什么情形
      故意伤害罪判缓刑要符合什么情形1、犯故意伤害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的,可以适用缓刑。2、犯故意伤害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1)因婚姻...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哪个重?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哪个重?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相比后者的处罚要重一些,此两种罪名都与数额有关,刑期差不多,相比较敲诈勒索罪要重些,危害性较大。具体的处罚如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


·服刑期间发现新罪怎么算?
      服刑期间发现新罪怎么算?服刑期间发现新罪应当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罪犯服刑期间,发现了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即发现罪犯还有漏罪应当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首先应当根据该罪行的性质来确定由公、检、法哪一家机关来管辖,即应当由哪一个机关来进行立案侦查。如贪污案件由人民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