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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量刑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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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规定的刑种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一、管制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伤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二、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是名副其实的主刑。



  

  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拘押于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



  

 



  

四、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五、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对判处死缓的犯罪人有三种处理结果: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注:这是传统的分法,本人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本质上与死刑截然不同的刑种,从实践来看,二者对被告人的意义也截然不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一般会戴镣、铐,是不太可能再犯新罪的。判处死缓的被告人绝大多数会改为无期徒刑<也许是孤陋寡闻,本人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多年从未听说判处死缓两年后被执行死刑的>,也有少部分直接改有期徒刑的。本人认为死缓应归到无期徒刑中更为确切,这里尊重大多数法学人士的分法。 编者按)



  

 



  

    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六、罚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2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七、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根据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是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八、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九、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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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公通字[200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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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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