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68563608 18036231135
 泰州律师导航 姜堰区 海陵区 高港区 泰州医药高新区 兴化 靖江 泰兴
律师团队
>>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朱律师
  • 泰州律师姜律师
  • 泰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泰州市区、靖江、泰兴、兴化、姜堰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有哪些


泰州律师网 www.tz148.net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有哪些改动?
  
  虽然各个公司可自行制定公司章程,但法律法规要高于公司自定的制度。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的内容很多,有营业执照、实收资本、有限公司成立条件和股东出资规定等,进行了制度的切换。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权限随着公司法法规的内容增添而增加了,他们的责任也更加重大。以下是新旧法规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的内容
  
  一、原法规和新法规的对比
  
  (一)原法规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二)新法规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三)改动
  
  删去第七条 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一)原法规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新法规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三)改动
  
  将第二项修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一)原法规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新法规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改动
  
  第二十六条 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原法规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二)新法规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改动
  
  删去第二十七条 第三款。
  
  (一)原法规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二)新法规
  
  无
  
  (三)改动
  
  删去第二十九条
  
  (一)原法规
  
  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二)新法规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将第三十条 改为第二十九条 ,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原法规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新法规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改动
  
  删去第三十三条 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一)原法规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新法规
  
  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三)改动
  
  删去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
  
  (一)原法规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新法规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三)改动
  
  将第七十七条 改为第七十六条 ,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一)原法规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新法规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改动
  
  将第八十一条 改为第八十条 ,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原法规
  
  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二)新法规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三)改动
  
  将第八十四条 改为第八十三条 ,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原法规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二)新法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改动
  
  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各项规定中均公司登记取消了实收资本这一项,也不再限制出资额,取消了验资。这些政策使成立公司变得更加容易,属于国家鼓励新增公司创业的政策。虽然做出了取消撤销等改动,但允许公司在自定的章程中约定以上事项。总体的改动使部分诉讼纠纷案件减少了发生量。若有法律问题,可咨询的专业律师。
  
  


·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有哪些?我国各城市遍布着大大小小的企业,许多企业都有融资的需求,但一些企业由于无法提供银行贷款需要的抵押,因此无法获得贷款。而融资担保公司的存在则解决了这些企业的问题,融资担保公司为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使企业可以获得银行发放的贷款。那么,中合中小...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比较广泛采用的企业组织形式,整个运营模式是由个人投资管理,所以所得的收益和支出也由个人承担。那么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办理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管理办法具体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办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


·企业拆迁补偿办法有哪些
      企业拆迁补偿办法有哪些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拆迁是经常会出现的事情,企业主对企业拆迁补偿的相关费用是否会满意,甚至企业拆迁会给企业主以后的事业安排还有企业主的生活都会有一定的影响。那么企业主如何才能得到更大的效益呢!企业拆迁补偿办法又有哪些呢!我们将为您详解介绍。 一...


·增资扩股协议新增公司股东是否合法?
      增资扩股协议新增公司股东是否合法? 一、增资扩股协议新增公司股东是否合法? 增资扩股协议新增公司股东是合法的,关于公司法关于增资扩股的要求如下:由股东会表决通过;股东缴纳新增资本的出资;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意义在于:筹集经营资金;保持现有运营资金,减少股东收益分...


·创业公司常见的公司法律问题 近些年随着创业的兴起,一大批初
      创业公司常见的公司法律问题 近些年随着创业的兴起,一大批初创公司诞生。那么在这些公司运行的同时是需要遵守法律的。有不少的创业朋友在创业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由于自身的法律知识不足,所以造成了很多的不必要的麻烦。对公司的发展造成了一系列问题。今天我们为您收集整理了关于创业...


·企业倒闭了如何裁定
      企业倒闭了如何裁定企业倒闭是企业的全体职工最不愿意看到的事情,企业倒闭意味着所有职工面临失业,要重新择业面临困难。企业倒闭了,不仅仅是关停厂房,也要对企业所负债务和工人的工资进行清算,涉及到问题负责。负责任的企业还需要考虑企业倒闭后职工安置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将介绍下企业倒闭了的...


·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要求是什么?
      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要求是什么?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要求是设立之时必须要提交足够的材料,基本行业无限制,除特定行业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已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


·私募基金收购商业公司的流程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收购商业公司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收购意向的确定(签署收购意向书) 收购股权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及财务问题,整个收购过程可能需要历经较长的一段时间,包括双方前期的接触及基本意向的达成。在达成基本的收购意向后,双方必然有一个准备阶段,为后期收购工作的顺利完成作好准备...


·我国公司法控股股东忠实义务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公司法控股股东忠实义务的规定是什么?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从“忠实”的字面含义来讲,忠实义务理所当然地要求董事、...


·公司项目转包他人合法吗
      不合法。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免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法定代表人一般就是为整个法人实施义务谈判,对外进行交易工作的一个个体自然人。那么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免由那个机构进行。任免法人代表应该是公司章程在公司设立的时候就有规定的内容,可以由董事长担任也可以由总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免的规定是怎么样的1、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章程规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泰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168563608 18036231135
18036231135
点击这里给泰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