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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医院病历证明能替代医疗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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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常情况下能提供医疗诊断证明就提供证明书,而在生活中受伤工人会碰到只有病历证明的尴尬情况,那么工伤认定医院病历证明可以替代医疗证明书吗就成了关注的话题。不能因为在证据形式上不符合规定就一口否决了普通病历的证明效力,快和我们在下面看看具体解释吧。
  实践中,在很多伤害简单、伤情明显的工伤认定中,不排除相关部门有以普通病历代替诊断证明书的做法,但是医疗诊断证明是指医疗单位出具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包括健康证明、疾病证明、诊断证明、伤残证明、功能鉴定书、医学死亡证等等证明文件,医疗诊断证明是作为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重要依据之一。普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对于劳动行政部门以普通病历代替医疗诊断证明作出劳动工伤认定的,笔者认为不能仅仅因为普通病历在证据形式上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医疗诊断证明因而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必须以普通病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一、无论是医疗诊断证明还是普通病历,均是记录病人疾病发生、发展情况以及医院对疾病诊断、检查和治疗情况的有效载体,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因此从证据角度而言,普通病历与医疗诊断证明一样,均具备一定的客观性、真实性和证明力,从而具备证据的证明效力。二、从行政诉讼证据的分类来看,医疗诊断证明与普通病历均属于书证,都必须经过庭审举证质证之后才能予以采信。但从证据的形式上来看,诊断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普通病历则是医务人员个人签名出具的,因此形式上来看,诊断证明的证明力优于普通病历。普通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由于受病人身体状况、医疗设备、医务人员专业水平、治疗过程等多种因素制约,不仅同一病人在不同医疗机构的病历可能存在差异,就是同一病人在相同医疗机构的不同时间的病历也可能不同。因此前者优于后者。三、无论是医疗诊断证明还是普通病历,都不可能成为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劳动工伤认定的唯一标准。虽然医疗诊断证明证明效力优于病历证明,但是还是要结合其他证据来作为劳动工伤认定的标准。工伤认定医院病历证明也是可以发挥证明一些辅助作用,帮助劳动部门判断,所以在工伤申请中也是可以提交上去的,最好还是保管好医疗诊断书,避免这种尴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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